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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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法院对已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56年,对镇反运动
中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1963年始,对1958-1962
年判决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至1966年,纠正和改判案件数占复查案件
总数的 9. 7 %。1978年下半年开始,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反革命案件
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至1980年7月,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占复查案件
的45%。1983年6月开始,对建国以来判决的刑事案件进一步全面复查。19 86
年开始,对1957-1966 年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和以各种破坏为罪名判决的案件进
行全面复查,至1987年全部复查审结。其中,改判无罪的占10.26%,维持原
判的占89.74%。1988-1991年,对89 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改判无罪的
占1.1%,改轻判的占10.1%,维持原判的占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