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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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县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第一审离婚、抚养、赡养、房产、债务、
赔偿、继承等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和公开
审判制度。 至1967年年底,共审理民事案件7092起,其中离婚案2349起,抚
养、 赡养案313 起,房屋宅基案307起,继承案107起,债务案106起,其他案
3910起。1967年3月公、检、法合并,1968年12月实行军管,民事审判受到影
响,一些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1968-1 972年年底,审理民事案件仅849
起。1973年5月,县人民法院恢复,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82年10月1
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 73-1991年,审理各
卷民事案件5265起, 其中离婚案1437起, 抚养、 赡养案532起,房屋宅基案
370起,继承案243起,债务案385起,赔偿案726起, 其他案157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