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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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79年,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1980
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受理除反革命案件、无期徒刑和死刑及涉外的刑事案件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954年,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刑事案件制度和公开审判等制度。"文化大
革命"中,人民陪审员陪审刑事案件制度被取消,1979年恢复。
1950年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956年开展肃反运动,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惩办一批反革命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遭破坏。1977
年开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80年1月,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恢复各项审判制度,依照法律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
1950-1991年, 在法院审结的各卷刑事案件中, 1950-1965年的占70.7%,
196 6-1976年的占8%,1977-1979年的占2.1%,1980-1991年的占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