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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  建国前,县内青年男女结婚年龄一般在17-20 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为男满20周 岁、女满18周岁。此后,城乡青年结婚年龄大多推迟到法定年龄以后。 1958年,国家号召实行晚婚,县内90%的青年响应号召,推迟结婚年龄 3-5年。1964年2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关于对提倡推迟结婚年龄, 实行计划生育和节制生育工作的试行规定》,提出结婚年龄男子推迟到二 十七八岁以后、女子推迟到二十五六岁以后为宜。1979年12月,推行农村 男25周岁、女23周岁,国家干部、职工男女双方均在25周岁的晚婚标准; 是年,晚婚率达到91.3%。1980年9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 规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1986年6月,推行国家干部、职 工、城镇居民女性23周岁以后结婚的晚婚标准,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1987年5月,执行中共蓬莱县委、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 题的规定》,男女双方均按法定的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为晚婚,24周岁 以后生育为晚育;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增加婚假一周,实行晚育增加 产假4周,增加的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1988年7月,《山东省 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规定: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 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去当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1990年12月, 《蓬莱县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规定,未到晚婚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新 婚青年要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晚育合同书,交纳一定数量晚育押金。1991 年,全县女性初婚晚婚率91.38%、晚育率88.58%。 节育  1956年,县内大力宣传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中关于节制生育工作的规定。1962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 划生育的指示》,动员育龄夫妇自觉进行计划生育,控制多胎生育。1964 年2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为宜,最多3个,两胎 之间相隔4-5年;节育的根本办法是避孕,凡放避孕环、阴道隔膜和施行绝 育手术者,一律免费;手术期间,均按公假处理,不扣发工资,其假为:妇 女绝育休假3周(产后绝育者增加产假1周),放避孕环休假2天,男子绝育休 假4天、1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休假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农村社员酌 情给予工分补助。1965年1-9月,全县4693人施行节育手术。1972年,提倡 生育"晚、稀、少",计划生育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管理轨道。1975年1月,提 出"一对夫妇一对孩,两胎间隔四五年"。1976年,全县人口出生率由1972 年的23.8‰,下降到17.2‰。1979年6月,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规定:1979年9月1日起,按计划晚育并且只生一个孩子者,国家干部、职工 增加产假14天,工资照发,发给30元一次性奖金,子女每月享受保健补贴5 元;农村社员给产假30天,工分照记,发给一次性奖金,子女每月享受保 健补贴工分50分,吃成人基本口粮;对计划外生育者实行经济制裁。是年9 月,全县第一批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8754人,占全县独生子女 总数的8.35%。1980年,县内开始实行《准生证》制度。1985年3月,县计划 生育委员会在北沟镇进行母女均系农村户口的独女户"间隔式"二胎生育试 点,母女年龄相加40周岁者,安排生育第二胎,然后在全县农村推广。 1986年5月8日,执行中共山东省委指示,对母女均系农村户口的独女户, 实行母女年龄相加36周岁的"间隔式"两胎生育政策。1987年5月,执行中 共蓬莱县委、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终生 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月发 保健费5元;独生子女入托入所不收管理费,小学至高中毕业不收学费, 其费用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担;独生子女之父母系国家干部、职工者, 年老退休后加发5%退休金(100%者不加发);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但夫妇自 愿只要一个孩子,签订不再生育二胎合同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继续享受 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城镇分配住房和农村划分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对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经教育无效者,进行适 当经济制裁。1988年7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母女均系农村 户口的独女户,实行女方必须年满30周岁以上、小孩不得低于4周岁的"间 隔式"二胎生育政策。1991年,全县有92.43%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了节育措施。   1985年,蓬莱县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予"全国计划生育红旗单位"称 号。   1986年,蓬莱县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予"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称 号。   1991年,蓬莱县被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评为"全国计 划生育宣传工作先进县"。 1979-1991年蓬莱县出生人口胎次统计表                             单位:人 ┌──┬────┬────┬──────────────┬─────┐ │年份│出生人口│一胎人数│二胎            │三胎以上数│ │  │    │    ├──┬─────┬─────┤     │ │  │    │    │人数│计划内人数│计划外人数│     │ ├──┼────┼────┼──┼─────┼─────┼─────┤ │1979│7648  │4394  │2941│2941   │     │313    │ ├──┼────┼────┼──┼─────┼─────┼─────┤ │1980│6061  │4781  │1206│1206   │     │74    │ ├──┼────┼────┼──┼─────┼─────┼─────┤ │1981│7665  │6940  │668 │62    │606    │57    │ ├──┼────┼────┼──┼─────┼─────┼─────┤ │1982│7728  │7366  │336 │54    │282    │26    │ ├──┼────┼────┼──┼─────┼─────┼─────┤ │1983│5964  │5792  │171 │54    │117    │1     │ ├──┼────┼────┼──┼─────┼─────┼─────┤ │1984│5032  │4992  │80 │74    │6     │     │ ├──┼────┼────┼──┼─────┼─────┼─────┤ │1985│5679  │5052  │627 │615    │12    │     │ ├──┼────┼────┼──┼─────┼─────┼─────┤ │1986│8639  │6040  │2595│2561   │34    │4     │ ├──┼────┼────┼──┼─────┼─────┼─────┤ │1987│8969  │5854  │3112│3106   │6     │3     │ ├──┼────┼────┼──┼─────┼─────┼─────┤ │1988│7640  │4936  │2700│2693   │7     │4     │ ├──┼────┼────┼──┼─────┼─────┼─────┤ │1989│7038  │4809  │2221│2213   │8     │8     │ ├──┼────┼────┼──┼─────┼─────┼─────┤ │1990│5682  │3875  │1804│1795   │9     │3     │ ├──┼────┼────┼──┼─────┼─────┼─────┤ │1991│4079  │2961  │1117│1109   │8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