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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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和民国初期,婚姻权操纵在家长之手,父母包办、买卖婚姻在县
内占统治地位。近亲结婚、早婚居多,存在着纳妾、童养媳等陋习。
  建国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纳妾、童
养媳等现象绝迹,近亲结婚、早婚、买卖婚姻逐年减少。
  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婚龄人口(15周岁以上)为343310人,其中,男
性168402人,女性174908人,分别占婚龄人口总数的49.05%和50.95%。
在婚龄人口中,未婚人口94135人,未婚率27.42%,其中男性51822人,女
性42313人,未婚率分别为30.77%、24.19%。有配偶人口223099人,有偶
率64.98%,其中男性108855人,女性114244人,有偶率分别为64.64%、
65.32%。丧偶人口24226人,丧偶率7.06%,其中男性6435人,女性17791
人,丧偶率分别为3.82%、10.17%。离婚人口1850人,离婚率0.54%,其中
男性1290人,女性560人,离婚率分别为0.77%、0.32%。
  1990年人口普查,全县婚龄人口380499人,其中男性188010人,女
性192489人,分别占婚龄人口总数的49.41%、50.59%。在婚龄人口中,
未婚人口80215人,未婚率21?08%,其中男性45087人,女性35128人,未
婚率分别为23.98%、18.25%。未婚人口主要集中在15-19岁、20-24岁两
个年龄组。随着年龄增长,未婚人口随之减少,男女未婚人口差距亦随
之增大。有配偶人口274256人,有偶率72.08%,其中男性135029人,女
性139227人,有偶率分别为71.82%、72.33%。男女有偶人口峰位分别在
35-39岁、25-29岁年龄组。40-44岁年龄组之前,男性有配偶人口增长
低于女性;之后,女性低于男性。丧偶人口23672人,丧偶率6.22%,其
中男性6211人,女性17461人,丧偶率分别为3.3%、9.07%。丧偶人口中,
25-44岁各年龄组,男性高于女性;45岁以上各年龄组,女性高于男性。
离婚人口2356人,离婚率0.62%,其中男性1683人,女性673人,离婚率
分别为0.90%、0.35%。离婚人口最高峰值1982年在45-49岁年龄组,
1990年在25-29岁年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