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 土改前,除官府、学校、寺庙、祠堂等属公房外,其余均为私有。土改时,人民政府将地主、商团的房产,除留给他们自住的部分外,全部充公或分给无房的农民。农民的房产仍为私有,并发给房产所有证。建国初期,仍沿此法。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从此,房屋仍为私有,而宅基地则转为集体所有。
交易 建国前,房屋交易有绝买、典当、推让、租赁等4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要有中间人说合,在房产价格和其他条件经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原房主出名立约,称“白契”。新房主按章程到官府的房产管理机构--“基房”,办理“白契”换“红契”的手续。新房主得到“红契”,合法交易才算完成。交易双方都要按一定比例付给中间人一笔酬金,并向官府交纳契税、契纸费、注册费等。建国后,交易受政府监督。1984年,对全县公、私房屋进行了普查登记,并制定《掖县房屋交易暂行办法》,规定房屋交易必须经房管部门监督和批准。1985年,掖县建委房管所开始出售新建的商品房。商品房有两种,一是商业房,主要售给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一是住宅,由用房单位统一购置或直接售给职工个人。个人直接购买的商品房,有居住权和继承权。售价根据楼房的质量和层次酌定。一般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每平方米:底层250元,二层260元,三层250元,四层235元。
租赁 1953年,掖县房管会对所辖的公房采用两种管理办法:一是对党、政、军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的用房,无偿调拨,登记造册;二是对工厂、商店、村庄和居民用房,采用租赁制,以租养房。1955年房租标准为,每间住房1元;单位用房一等2元,二等1.50元。1961年,为减轻各单位负担,房租费减收40%。1963年,恢复原标准。1969年,提高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住房一等0.10元,二等0.08元;无经济收入单位用房一等0.24元,二等0.20元,三等0.16元;有经济收入单位用房一等0.80元,二等0.75元,三等0.62元。是年,对党、政机关用房开始收费,每平方米一等0.24元,二等0.20元。在此期间,有部分职工租用城镇居民私房,其租金与此大体相若。
拆迁 对公房用两种方法:一是由建设单位向房主作一次性购买;二是建设单位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房屋与房主互换产权。对私房用三种方法:一是建设单位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房屋与房主互换产权;二是建设单位向房主作一次性购买后,安置原房主住公房,原房主要向公房管理部门按规定交纳房租费;三是建设单位按规定付给房主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见经济管理篇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权属 土改前,除官府、学校、寺庙、祠堂等属公房外,其余均为私有。土改时,人民政府将地主、商团的房产,除留给他们自住的部分外,全部充公或分给无房的农民。农民的房产仍为私有,并发给房产所有证。建国初期,仍沿此法。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从此,房屋仍为私有,而宅基地则转为集体所有。
交易 建国前,房屋交易有绝买、典当、推让、租赁等4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要有中间人说合,在房产价格和其他条件经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原房主出名立约,称“白契”。新房主按章程到官府的房产管理机构--“基房”,办理“白契”换“红契”的手续。新房主得到“红契”,合法交易才算完成。交易双方都要按一定比例付给中间人一笔酬金,并向官府交纳契税、契纸费、注册费等。建国后,交易受政府监督。1984年,对全县公、私房屋进行了普查登记,并制定《掖县房屋交易暂行办法》,规定房屋交易必须经房管部门监督和批准。1985年,掖县建委房管所开始出售新建的商品房。商品房有两种,一是商业房,主要售给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一是住宅,由用房单位统一购置或直接售给职工个人。个人直接购买的商品房,有居住权和继承权。售价根据楼房的质量和层次酌定。一般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每平方米:底层250元,二层260元,三层250元,四层235元。
租赁 1953年,掖县房管会对所辖的公房采用两种管理办法:一是对党、政、军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的用房,无偿调拨,登记造册;二是对工厂、商店、村庄和居民用房,采用租赁制,以租养房。1955年房租标准为,每间住房1元;单位用房一等2元,二等1.50元。1961年,为减轻各单位负担,房租费减收40%。1963年,恢复原标准。1969年,提高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住房一等0.10元,二等0.08元;无经济收入单位用房一等0.24元,二等0.20元,三等0.16元;有经济收入单位用房一等0.80元,二等0.75元,三等0.62元。是年,对党、政机关用房开始收费,每平方米一等0.24元,二等0.20元。在此期间,有部分职工租用城镇居民私房,其租金与此大体相若。
拆迁 对公房用两种方法:一是由建设单位向房主作一次性购买;二是建设单位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房屋与房主互换产权。对私房用三种方法:一是建设单位以同等质量和数量的房屋与房主互换产权;二是建设单位向房主作一次性购买后,安置原房主住公房,原房主要向公房管理部门按规定交纳房租费;三是建设单位按规定付给房主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见经济管理篇第七章: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