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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第三支队武装同志书
敬爱的第三支队武装同志们:
六号早晨,郭家店突然被张金铭包围,最近更进犯夏邱堡、沙河一带。谁也不会相信,在国难万分严重的今日,我们被曾自名“抗日”的张司令袭击!郭家店事件绝不是偶然的,这是张逆消灭异已,破坏统一战线阴谋的总暴露。
张金铭是个什么东西?事实最雄辩:他鼓动张步云勾通日本,私刻“第五战区直属第十六支队”关防,伪造省政府文件。到平度后,第一是借口统一指挥,消灭各抗日团体。祝沟司令部每天总要以杀汉奸为口实,砍几个抗日分子,这些同志的血流的太冤枉了!平度伪组织的三大台柱--高明斋、陈裕斋、李润斋,都逍遥法外,成了张逆的密友心腹。第二是严催田赋,百般勒索。老百姓已经都快饿死了,家里没有隔宿的粮米,身上没有完整的衣裳。然而张逆硬派捐税,使他们抛弃家乡,走投无路。为了扩充地盘,搜刮金钱,张逆又向我们比较富裕的掖县进攻了!“破坏统一战线的是汉奸”、“摧残抗日力量的是汉奸”“剥削老百姓的是汉奸”、“借抗日名目企图升官发财的是汉奸”……张金铭正是这样的混血儿,好一个挂羊头卖狗肉的汉奸兼土匪张金铭!
最近鲁南第二次大会战已经开始了,这是中日战争最惨烈的一幕!我们胶东游击队,正该联合起来,团结一致,骚扰敌人的后方,截击敌人的辎重,破坏敌人的交通,这样才能加速日本帝国主义的崩溃和灭亡。然而正在这千钧一发的关键,张金铭受日本唆使向掖县出兵了,为我们自己的生存,第三支队才采取自卫的行动。同志们,要认清郭家店事件的扩大,并不是过去内战的重复!在抗日过程中,我们必须彻底肃清汉奸走狗,才能保障最后胜利的把握。事实剥去了张金铭“抗日的大褂”,赤裸裸地露出了他汉奸的本来面目。对于汉奸只有打击,只有扫荡,务须于最短期间使之消灭。这样,才能谈得到真正的抗日救亡工作!
同志们,奋发起来!打倒破坏统一战线的汉奸张金铭!打倒摧残抗日力量的汉奸张金铭!打倒剥削老百姓的土匪张金铭!打倒升官发财的败类张金铭!同志们,这是我们肃清汉奸土匪的神圣任务,奋起吧!冲上前去!
胶东游击队第三支队政治处
一九三八年五月日
胶东游击队第三支队抗日除奸宣传大纲(节选)
(一)前言
最近,胶东游击队直接领导下的第三支队,发动打倒给日寇作走狗的汉奸傀儡政府,铲除了民族败类,而使胶东民众,尤其是掖县民众,重见天日,在祖国的领土上重新获得了解放与自由,这完全是每一个不愿作亡国奴的同胞艰苦奋斗的结果,这是全民胜利的前奏。可是这一胜利,仅仅是全胶东,以至掖县抗日除奸胜利的初步,而不是它的终结;我们要能保证而且到达最后的胜利,实有赖于全国抗敌形势的日益好转与胶东亿万民众的深刻觉悟及艰苦斗争。因此,为要使民众彻底认识胶东游击队,特别是第三支队本身军政面目,与了解全国及胶东抗战的发展趋势,以及今后全体军民应一致努力的方针,最后促成整个胜利的前途,这些题目的深刻了悟与执行,就成为十分迫要的事情。
(二)第三游击支队的成长及其它
关于胶东游击队,尤其是第三支队的来历、主张、态度及其行动方针,有很多人到现在还不能完全地正确地了解,无疑的,这将会使民众和第三游击支队,在民族解放的事业中投下一个不利的暗影。所以在目前第三游击支队,不但急应阐明了这一切,而且在不久的将来,他还要以行动来答复民众,让民众由自己的经验和判断来认识第三游击支队。
一、第三支队的产生
没有日寇的侵略中国,不会掀起神圣的民族抗战,同样的,没有华北的危机,没有山东的危机,第三游击支队的产生,恐怕是不可能的。远在去年芦沟桥事件发生以前,就有许多献身国家民族的志士,各处秘密奔走联络,鼓动抗日,并建立起各种抗日的组织,经历许多的艰苦阻挠,终于形成了一批批抗日的武装团体,准备适当时机,与日寇交锋,并夺取政权。第三游击支队就是在一种最困难的处境下面一天天成长壮大起来的。它的开始是这样:各个村子里面有觉悟有血性的抗日分子,进行广泛的秘密联络,他们起初是由一、二人,或三、五人的团结,渐次扩大成数十人,以至百人的团结。他们敢面对着一切危险,艰苦奋斗;他们抱有绝大的自信,认定由少数无经验无训练的老百姓,并且带着低劣的武器,颠复汉奸政权,与消灭日寇的进袭,绝不是一件极困难的事情。最后由第五战区胶东游击队于总司令国栋,将掖县全县及平度、招远一部分的各个民众抗日武装团体,尽数收编为胶东游击第三支队,并且正式委派了富有军事及政治经验的各级干部人才,直接予第三支队以最实际的领导。同时,第三游击支队与胶东各个游击支队,又取得了行动上的密切联络;在胶东十余县中最坚决最觉悟的抗日民众团体完全在统一指挥之下,而作为有计划的配合动作。它将迅速地发展成为一支坚固强大的抗日武装力量,给日寇与汉奸以致命的打击!
二、第三支队的政治主张及其纪律
第三游击支队虽然是由老百姓组织成的,但它绝不是乌合之众,绝不是无目的无意识的瞎闹,因为抗日救国也绝不是一件儿戏的事情,没有坚强的领导,严密的组织,以及每个分子的坚决勇敢与牺牲精神,他不用等到敌人来破坏,自己本身就会崩毁的。即使有如上的条件,还不能成为一支坚强的抗日力量。必须有一种明确的政治主张与铁的纪律,使广大的民众与游击队员,亲身体验到他的正确,而自觉地无条件地实现这些主张,保证了游击运动的胜利前途。第三支队全体指(指挥员)战(战斗员)员的一贯主张是:1、为保卫胶东,保卫家乡,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出境;2、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权;3、彻底实行民主政治,完成民选;4、取消苛捐杂税,改善人民生活;5、彻底肃清汉奸,没收汉奸财产充抗日军费;6、动员全胶东民众参加抗战,有力的出力,有钱的出钱,有枪的出枪。以上的主张,也就是第三游击支队所要逐步实现的行动纲领。
其次谈到游击队的纪律问题。游击队是应该有着铁的纪律的,这是游击队不但在现在,而且在将来,所以能够发展成为一支不可战胜的力量的主要因素。这只要看到八路军在长期游击战的经验中,就可完全说明了这一点。这是游击队的纪律,绝不象过去一般封建军阀所说的那种强制的“军纪”。游击队的纪律,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这种纪律是建筑在民主的基础上。每个纪律条文,都是经过大家热烈地讨论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实行上谁也不能忽视或迟缓。这样的纪律,就是:绝不侵害老百姓一针一线,服从上级的命令,没收汉奸及非法财产完全充公等等。目前第三游击支队的纪律,还未能达到如上的要求和大家的期望。其原因,一则是组织庞大,内中分子良莠不齐;其次就是没有经过一个相当期间的训练教育。第三支队很知道本身这种弱点,一定要在最短期内,完全克服并改正过来,务使民众跟游击队打成一片。同时,游击队的一切弱点和错误希望民众能给彻底地纠正过来。
三、游击队与民众的密切关系
在上面已经说过,游击队是由老百姓组织起来的,他的要求,也就是老百姓的要求,他代表的利益,也就是老百姓的利益。游击队跟老百姓本来就是一家人,我们没有办法把他们分开来。尤其是在抗日锄奸这一点上,他们的关系,是更万分的密切。老百姓离开了游击队就要受到日寇与汉奸的蹂躏与屠杀;游击队离开了老百姓,他就不能够存在与扩大自己的力量,更就无法驱逐日寇滚出中国。因此,我们说:“民众(也可以说是老百姓)是游击队的基本条件”,“游击队是民众的前卫,民众是游击队的基础!”游击队将依赖于民众普遍的觉悟,普遍的组织,普遍的武装,在胶东开展广泛的游击运动,致敌人于死命是最有把握的事。我们知道日寇只能收买少数的汉奸,它绝不能收买广大的民众,日寇和汉奸只有给民众以痛苦和压迫,因此,民众跟游击队的密切联合,实在是自然的趋势。
(三)三月九日第三支队夺取政权的意义
在三月九日那天,掖县的政权,由汉奸的手里,迅速地落到抗日武装的民众(第三游击支队)手里。这种义举,并非对于这些汉奸个人,素日有什么嫌怨,而完全是反对他们,在整个民族将要遭人奴役的时候,它们还是只图自己的苟安享乐,出卖整个国家民族的利益,将同胞断送于水深火热之中。这种罪恶,是任何人都不能宽恕的。这是整个民族的仇恨,绝不是任何私情所能化除的。我们今天的消灭汉奸,夺取政权,完全是为了抗日救国的方针而奋斗,假如汉奸政权已经稳固,它将会作日寇最忠实的走狗,它将会执行日本法西斯的指令,来屠杀自己的同胞。无疑的,目前这种残酷的遭遇是避免了;其次,是粉碎了日寇以华制华的阴谋,使它在侵华的战争上,逐日增加困难,终至完全崩毁。日寇知道自己力量的单薄,想通过汉奸的力量作血腥统治的迷梦,是完全给打破了。同时这次义举,也给了一切汉奸与准汉奸一个严重的教训与警告,使他们清楚地看出了自己的前途。最后,空前地提高了群众反汉奸的斗争情绪,加强了抗日力量的迅速发展,并能直接影响到抗战的形势。以上的这些伟大意义,都是由三月九日夺取政权而产生的。
(四)建立军政抗敌政府
这一个问题的提出,并不算早。要使整个的胶东,不受汉奸的蹂躏压迫,惟有开展游击战争,惟有发动广大的民众同情并积极援助这一斗争。这是需要于全胶东的民众,有普遍的觉悟和组织的力量才成。能够使着广大的民众,如何来组织游击战争,如何来领导游击战争,并进一步保障其胜利,这个中心的问题,即是建立军政抗敌的政权问题。
大家知道,抗敌政权,是与汉奸政权势不两立的。抗敌政权是根据了民众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力量来建立的,没有外人干涉的余地,而且还坚决地站在抗日的最先锋。反之,汉奸政权,却是根据了日寇的意志,依赖着日寇的力量而建立的。很明显的,前者的政权是代表民众的利益,我们应该积极地拥护它;后者的政权是违反民众的利益,我们应马上打倒它。因此,在我们将汉奸政权推翻以后,我们就应该摒除一切艰难,积极建立抗敌政权。同时,这一政权又跟过去旧的腐败的官僚行政机关和军阀系统的卑污政权,全不相同。它应该是团结一切民众救亡力量,武装人民,镇压与消灭汉奸,并没收其财产供作抗日经费或分配给贫民,废除一切苛捐杂税,改善人民生活,保障人民一切集会、结社与言论的完全自由,并与日寇作最无情的鏖战。同时,这一抗敌政府,还是建立在真正的民主基础上,使着县区乡村,都由代表来产生。即使乡下的一个老太太,也要关心国家大事,明白抗敌政府所应该作的是什么,并应怎样去做等等问题。只有这样,游击队才能彻底得到民众的拥护,才能获得抗日游击运动的最后胜利。
第三游击支队,既已拿到了政权,它就要完全依照以上的方针而努力,以期逐步实现这些政策,完成彻底肃清日寇与汉奸的势力,保障抗日游击运动的胜利前途。
(五)、(六)部分略。
第三游击支队政治处宣传股制
一九三八年三月日
掖县参议会二届二次参议员大会关于土地改革的决议案
大会讨论了陆、张二正副议长等七人提议及张汉臣等廿七名参议员共同联署的实行土地改革案。经大会反复研究,一致认为:
一、孙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主张,为中国社会所必需,掖县历年来实行减租减息,部分的改善了群众生活,但农民土地(问题)尚未彻底解决,致使封建制度阻碍人民生产之更进一步提高,封建势力压抑广大农民民主力量之发挥。当此中美反动派联合进攻,掖县民主建设向前迈进之时,应即迅速实行土地改革,以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二、土地改革之进行,应以下列各项办法达成之:
(一)凡属大汉奸危害人民者之土地财产,应予没收分配给受苦群众。
(二)凡属无理侵害及封建剥削占有之财产,应由农民贯彻合理清算,得回土地。
(三)历年来隐瞒未报之黑地,若系地主、富户藉此逃避负担并依靠其土地进行封建剥削者,其黑地部分政府应查明没收,分给农民。
(四)一切公有官荒、沙荒、公山、公地、公有林场、庙地应查明,分配给农民。学田应酌量留给学校建立生产。
(五)一切机关团体领有之土地,应由政府查明,依据群众需要,酌量抽回分配给农民。
(六)以前群众清算剥削得到之土地,政府应批准其地权。
(七)土地分配时,军烈属、荣誉军人、工属有优先权。同时,抗战有功人员及鳏寡孤独生活困难者,过去曾有封建剥削与农民发生纠纷问题者,政府应予照顾。
三、进行土地改革,并非废除私有财产制度,任何阶级阶层非封建剥削之所有财产,仍依法得到保障。
四、本决议责成政府迅速执行。
1946年10月14日通过
掖县人民政府加强护堤养堤布告
我县于一九五三年七、八月份连遭几次严重水灾,全县大小河流无一不曾决口,严重者河堤竟全部冲毁,致群众墙倒屋塌,生命财产损失惨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去年雨量之多,水位之大,人力不可抗拒;但另一方面,主要还是多数河流长期失修,河道淤塞,水泄不通,以及我部分农民缺乏整体观念,只顾自己,与水夺利,搜赶河堤,堤顶、坝坡种植作物,促使堤防不佳,引致水患。
在水灾过后,为了确保今后的农业生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再遭受损失,在上级的扶持、领导之下,经过我全县人民努力,曾花费了巨款以及动用了浩大的人工,部分河流的土地整修工程已经完毕,堤防得以重建。但虽然河堤已经修起,其主要问题还是在于护堤养堤。因此,本政府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我全体人民应对全县大小河流之河堤注意保护,今后严禁堤顶、坝坡种植作物及大树,提倡植草(最好是山草)、培条,既能增加收入又可巩固堤防。
二、今后严禁搜赶坝坡与水夺利,沿坝之土地在种植时,不许丝毫侵占坝基。
三、必须加强集体观念,树立爱护公共建筑物的思想,养成护堤养堤习惯,并注意不法地主及坏分子的破坏。
四、以上事项特此公布,希一体遵照执行为要。
此布
县长王绍武
1954年1月5日
掖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互助合作的决议
一、各级干部对领导农业生产,应以互助合作为中心,开展农业增产运动,并以合作社带动互助组,以互助组带动单干农民,互相帮助,团结起来发展生产。
二、定期召开农业生产合作社主任、技术员、会计员会议或训练班,定期召开合作社代表会,以加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与技术指导,使农业生产逐步提高。
三、贯彻中央关于发展生产合作的决议,号召现有的互助组,积极准备条件,争取秋收前后办社,现有的合作社要准备扩大发展社员。应动员人民群众倍股入股,扩大供销合作(社),成立信用合作(社)。但不准地主、富农和未经改变成份的商人入社。
1954年7月12日
掖县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文物的布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发挥文物在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中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民族自尊心,发展社会主义新文化,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文物的指示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保护好革命文物。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各个革命时期遗存下来的各种文献、信札、文稿、资料、布告、宣传品、货币、票证、证件、武器、旗帜、服装、纪念章、支前用品,以及烈士遗物、烈士陵墓、大原公社玉皇顶烈士陵园、烈士碑等,均属革命文物,必须严加保护,严禁破坏
二、保护历史文物。凡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的文物,如我县南十里公社文峰山北魏摩崖刻石(属山东省第一批公布的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并设有标志)、大基山(道士谷)北魏摩崖刻石(已列入省级第二批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店子公社大台头大队北山神仙洞元代石窟、城关公社西山张大队明代毛纪墓、墓道石刻、徐家公社侯家大队汉代当利故城、南王大队汉代栾大墓(属县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等,都应切实加强保护,严禁挖掘和破坏。
三、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物统属国家财产。在进行工业、农业、交通及其他一切建设时,发现出土文物,如古墓、古遗址、铜铁器、金银器、陶瓷器、古生物化石等,必须严加保护,立即报告文化主管部门听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挖掘,更不得据为己有。
四、供销社废品收购站和有关单位收购的文物,包括出土的铜器、铜币、铁器、瓷器、石器以及解放前的报纸、杂志等,一律不得销毁,应及时报县文化主管部门鉴定,经过拣选后再进行处理。
五、人民银行收购的出土金、银器皿,凡有文物价值的,交由文化部门进行鉴定、处理。
六、一切历史文物,都不得进行黑市交易,私人出售其收藏的历史文物,都要由县文物管理收购站议价收购,不宜收购的,可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七、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对保护文物有显著成绩、捐献重要文物或对重要文物有所发现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盗卖破坏文物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惩处。
1980年9月10日
掖县人民政府关于浅海滩涂养殖的管理条例
浅海滩涂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之一。为了保护水产资源,加强对滩涂养殖的管理,制止酷捕滥采现象,保证滩涂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商品生产,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关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滩涂确权及确权原则
(一)自一九八四年三月起,逐步对我县沿海滩涂(指潮间带)进行确权发证。先由县负责划出乡、镇界限,然后由乡、镇划分各个沿海村或有关单位的界限,再由村落实到户或联户。此项工作要求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完成。
(二)确权的原则
1、滩涂确权主要给沿海村和有关单位,适宜户或联户经营的要确权到户或联户。
2、对现在已经利用的滩涂原则上不再变动。
3、沿海乡镇企事业单位如需要发展养殖,划分的地点、面积均由乡镇指定。
4、根据滩涂的肥瘦情况分为自留滩和责任滩,确权后长期不变。
自留滩不交提留。责任滩可采用拟标承包的办法,到户或联户,五年后按合同上交提留。
自留滩允许继承和转让,但不准出租和买卖;责任滩可转让。无论自留滩或责任滩转让时,都必须经村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政府提倡个人在自己的自留滩或责任滩上投工、投资进行基本建设,改善养殖条件。对确权发证后,一年内不开发利用的自留滩,仍收归为集体,另行安排。
5、滩涂属国家所有,国家或集体如需占用,用户必须服从。个人投资的基本建设国家或集体应给予合理补偿。
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海滩仍归所属单位不变。但应为滩涂确权单位提供必要的方便(如盖房、走路等)。
对于低潮线以下的贝类(如大竹蛏)暂不限制,可按有关规定自由采捕。
刺参采捕批准权,由市水产局管理。未经批准,不准采捕。
二、主要经济贝类和刺参的限捕规格及禁捕期(略)
三、水域环境的维护
(一)各工矿、企事业单位和渔船、运输船、舰船等各类船只,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执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于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
因防疫或驱除害虫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时,应兼顾水产资源的保护。
(二)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在港湾、滩涂进行工程建设需用渔业水域时,应兼顾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并经县府同意方得施行。
四、奖惩
(一)对于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各级政府应当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对违犯本规定的,区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初次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没收渔获物。
2、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除没收渔获物、工具外,并处以罚款。
3、凡发现在禁捕期和禁捕区内进行采捕或在采捕期采捕不符合标准规格的渔获物,要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4、不够采捕规格的幼贝、幼苗,一律不准采捕销售。
5、对抗拒管理、行凶打人,造成一定恶果者;对破坏水产资源和养殖设施造成重大损失,而构成刑事责任者,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6、干部怂恿违犯管理条例的,要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
全县滩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及确权工作,由县滩涂开发利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公安政法部门要保护滩涂养殖者的合法利益。工商、税务、渔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各有关乡镇、村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设置各级渔政机构,县设渔政股,各沿海乡、镇、村及有关部门设渔政管理员,执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有关规定,沿海滩涂按行政区划进行管理。
建立渔业许可证制度,进行养殖渔船登记。根据资源情况,核定渔船发展数量。凡从事滩涂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通过申请批准,领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以保障对水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附则
各沿海乡、镇应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县滩涂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4月30日
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决议
掖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宏俊同志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县志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良文化传统。具有“教育、资政、存史”的重要功用。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编修新方志,是历史的必然。对于鉴往知来,发挥当地经济文化优势,搞好“两个文明”建设,有着现实和历史的意义。几年来,我县地方志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编志工作者的积极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会议要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充分重视这项浩繁的文化建设工程,把它摆到应有位置,纳入议事日程。要加强编志机构和编志队伍的建设,解决好编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这项工作。会议希望全县编志工作者要发扬成绩,锐意进取,为按期圆满完成编写新方志的历史任务而奋发努力!
一九八七年一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