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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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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 清末民初,掖城开始有人染上吸食鸦片烟恶习,俗称“抽大烟”,中上层人士占多数。抽大烟者讲究所谓胶州灯、寿州斗、张潘的烟签子、蓼兰竹的烟枪杆子、刘鸣歧的角雕烟盒子。当时境内没有公开的烟馆,吸毒者自己熬烟泡吸食,兼卖给熟人和其他一些贫穷的吸毒者。官府公开宣称禁烟,但其并未真正禁烟。到日军侵占掖城,更办起官膏局,推销毒品,吸毒有蔓延趋势。日伪人员吸食白面(海洛因)并公开买卖,城乡吸毒者增多。染上毒瘾者,既馋且懒,骨瘦如柴,不少人无钱买烟即卖老婆卖孩子、坑骗拐盗抢。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多次采取措施,严禁吸毒,1948年将吸毒者采取强制措施分批戒烟,彻底根绝。
缠足 缠足恶习久已盛行。小女孩七岁开始缠足,受尽折磨,双足缠的达到要求后实已残废,不能走远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1930年,县成立妇女协会提倡放足,并成立宣传队进行宣传,挨家挨户检查督促。但此举很长时间不被群众接受,十五岁以下少女缠足现象到1933年左右基本消灭,边远地区稍后亦彻底废除。当年缠足的小脚老太太至今有不少健在者。
另外,尚有赌博、童养媳、纳妾、溺婴、童婚、守寡和干涉寡妇改嫁、重男轻女等恶习。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政府严令和文明的发展,此类恶俗绝迹,但重男轻女的思想仍有存在。80年代,赌博有死灰复燃之势,沿海地区尤为严重。人民政府正采取措施,严厉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