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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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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1956年,卫生部门开始进行避孕节育宣传,1957年3月县节育委员会成立,1963年8月易名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瘫痪。1970年6月,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立,8月开始配备专职人员,1977年增加到11人。1981年12月改设计划生育局,1984年改为掖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88年易名莱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20名。
生育管理 胎次管理 1956年,只提倡节育,未提出具体要求。1957年后,要求有3个孩子的夫妇采取节育措施,4个孩子的绝育。1971-1978年,提倡二胎、限制多胎,要求已有1个孩子者隔四五年再生,已有两个孩子的一般不准再生,已有3个孩子要绝育。1979-1988年,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和特殊情况允许“间隔式”生育二胎的政策。1980年5月,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是年出生总数为12104人,共生二胎2748人,其中计划内1663人,计划外1085人;三胎132人。1981年3月,被评为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红旗县,省政府授予锦旗一面。1988年出生人数13498人,二胎4719人,其中计划内4687人,计划外32人;三胎5人。“一孩”夫妇85926对,其中领取独生子女证者54198对。
节育措施 1956-1958年主要销售避孕药具,仅做了少量节育手术。1962-1966年上半年,首先在国家干部职工中倡导放置节育环、结扎、口服或外用避孕药具,并在平里店公社搞农村试点,动员部分人做结扎手术。“文化大革命”初期计划生育工作中断,1970年恢复后,要求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按计划生育。1975年,一大批人做了结扎手术。翌年要求已生一胎和二胎者放置节育环,已生育三胎者结扎,不适合结扎手术者须采取避孕措施保证不再生育。1979年提倡“一孩化”后,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二胎结扎活动。此后,一孩育龄妇女普遍放置节育环、口服避孕药或外用避孕药具,结扎手术逐渐减少。1980年,为扩大和巩固“一孩化”成果,发动已安排生育二胎并发给准生证的夫妇进行了一次退证活动。

节育手术抽年统计表
┌──────┬─────┬──────────┐
│年份 │放置节育环│结扎手术 │
│ │ ├──┬───┬───┤
│ │ │男扎│女扎 │小计 │
├──────┼─────┼──┼───┼───┤
│1969年及以前│27781 │6147│2419 │8566 │
├──────┼─────┼──┼───┼───┤
│1970 │11635 │386 │395 │781 │
├──────┼─────┼──┼───┼───┤
│1973 │10935 │97 │426 │523 │
├──────┼─────┼──┼───┼───┤
│1975 │8685 │1324│5418 │6742 │
├──────┼─────┼──┼───┼───┤
│1979 │9819 │830 │13022 │13852 │
├──────┼─────┼──┼───┼───┤
│1982 │10436 │1 │252 │253 │
├──────┼─────┼──┼───┼───┤
│1986 │5299 │ │4 │4 │
├──────┼─────┼──┼───┼───┤
│1987 │12741 │26 │1766 │1792 │
├──────┼─────┼──┼───┼───┤
│1988 │8113 │6 │1136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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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莱州从提倡计划生育起,就提倡晚婚晚育。但在初期大多数人还是按旧《婚姻法》规定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结婚。1977年始,要求农村男25、女23周岁,城镇干部职工男女均25周岁方可结婚。1979年婚龄一律定为男女25周岁。1984年又调整为男25、女23周岁结婚,同时规定,凡达到规定晚婚年龄后结婚生育者,给予增加产假4周的优待。1988年,全市女性晚婚者5608人,晚婚率77.41%;已婚有生育条件女性172013人,采取节育措施146379人,节育率85.1%。
1981年以来,掖县曾三次被评为省计划生育工作红旗县,1986年5月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