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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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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处于无计划自然生育状态。女性婚龄小者仅为12岁,育龄大者超过50岁。很多家庭兄妹超过10人,侄辈年龄超过叔辈者屡见不鲜。生育任其自然,每逢疫病,受当时条件限制,死亡率骤升;农业一旦丰收,生活条件好转,生育率陡增。
1956年前,莱州仍处自然生育状态。其中1950-1952年,生育率为20‰,1953年降为15.64‰,1954年升至3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