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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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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食品卫生由县卫生院防疫组(股)及区卫生所防疫医生负责监测。每年夏秋季节组织人员深入区镇饮食部门检查卫生情况,监督、指导食品卫生。1956年,县卫生科对饮食行业的卫生实行严格把关,规定必须达到卫生标准后,方准开业。1977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此后,每年召开一次供销社主任,食品站长,饭店经理等单位负责人会议,总结经验,布置任务,并组织3-4次卫生检查。198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当年,有关部门均举办食品卫生法学习班,全县参加学习人员共5527人次。1983年,对全县53894名饮食从业人员和250名集体食堂炊事员,全部进行了健康查体,合格者发给健康合格证,发现传染病及皮肤病患者及时调离岗位。是年,对所有饮食单位、个体摊贩、集体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合格者发给卫生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配齐卫生设施。此外还抽检商业局、县供销社等123个单位的食品样品318份,餐具95件,将7%不合格单位的变质食品全部销毁。同年4月,县防疫站成立食品卫生科,任命9名食品卫生监督员。此后,食品卫生工作逐步建起一套规章制度和工作秩序。1984年,按规定进一步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复检制度,全部检查了冷饮生产单位,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实行停业整顿,对非法生产单位给予处罚。通过检查验收,为1993个生产、经营食品单位和个体业者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使餐具消毒、生熟食分开、配齐防蝇防尘设备等措施得到落实。1987年,县卫生防疫站在食品卫生法制管理和监测工作中,为被监督的5892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摊贩,全部建起卫生档案并发放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时,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发现传染病患者和带菌人员及时调离岗位。同年7月,在全县开始推广使用一次性卫生筷子。1988年,经检查全市销毁的伪劣变质食品计有:糕点类150余公斤、罐头类5000瓶、酒类36140瓶、饮料类16940瓶、霉变肉类7000余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