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护理 清末民初,梅铁医院对外国人、教徒和非教徒华人的诊治,分等级区别对待。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济民医院、掖南县地方医院和掖县卫生推进社,先后建有门诊、抢救、护理和交接班等制度。建国后,各医疗单位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规章制度被破坏。1978年,各医疗单位按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主要为住院治疗、门诊、转诊、会诊、抢救、护理、查房、医嘱、观察、交接班、病房管理、病例书写、事故报告、转院等项制度。1983年后,又逐步建立各项工作指标的检查评比制度。
此外,1964年县人民医院根据上级指示,派出巡回医疗队去农村开展防病治病活动。1965年,该院又根据毛泽东主席“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号召,先后组织5支医疗队到农村巡回医疗。自此形成制度,每年都派医疗队下乡巡回。“送医送药上门,防病治病到田”。每批医疗队下乡时间长者半年,短者月余,人员轮换。1966-1976年,先后派出各种形式的巡回医疗队28批,参加人员164人次。
公费医疗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境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八路军、解放军伤病员就医,不计费用。1952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为避免浪费,1954年规定:除急病外,应到规定诊所诊治,否则不予报销;在诊治中要尊重医嘱;治慢性病,未经批准不予报销等。
1984年,县政府针对公费医疗费用逐年增大的实际,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以协调、研究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使用事宜。
合作医疗 1965年农村试办合作医疗事业,大队建立医疗站(室)。医疗基金由大队、生产队、社员三者负担,社员就诊免费或部分免费。1968-1970年,全县农村在大队保健室、保健员的基础上,普及了队办合作医疗。1972年又办起社队两级合作医疗网。队办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一般年人均2元左右。多由大队、生产队、社员分担,少数由大队和社员分担,富裕大队由公益金解决。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一般按每人每年0.4-0.6元的标准,提交公社卫生院管理使用。队办合作医疗基金用于社员在本队医疗室就诊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基金用于住院病人(含转上级医院)的部分或全部住院费、医疗费。1983年后,提倡多种形式办医,各乡(镇)村根据实际,有的仍实行合作医疗,有的合医不合药,有的自费医疗。1988年底,全市有2个乡镇仍实行乡(镇)村两级合作医疗,127个村仍实行村办合作医疗,25个村实行医药减免制度,其余均改为自费医疗。
劳保医疗 1953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工矿企业的国家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劳保经费从企业基金中按工资总额的5.5%提取备用。企业职工医药费报销100%,其他直系亲属报销50%。职工退休后,仍享受同等待遇。
自费医疗 1964年始,对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人员,实行自理非病理性病症的医疗费用制度,并对一些滋补药品,贵重药品实行自费。1964-1985年,先后规定100多种药品为自费药品。
1978年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人员的自费药品单据,医疗单位必须加盖“自费”图章;各单位不得报销非治疗性商品,不得报销自费药品、自购药品、出诊费、陪床费、自请医生和救护车费以及镶牙、整容、矫形等费用;心脏病患者,医院认定确需使用心脏起搏器,经批准只能报销国产最高价格,若用进口的,其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社会减免医疗 建国后,党和政府对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贫困农民及职工家属的医疗费,视情适当减免。每年由财政部门拨款给卫生部门统一掌握使用。80年代前,曾对各种恶性流行传染病的预防、治疗实行免费。
第四节 医疗制度
诊治护理 清末民初,梅铁医院对外国人、教徒和非教徒华人的诊治,分等级区别对待。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济民医院、掖南县地方医院和掖县卫生推进社,先后建有门诊、抢救、护理和交接班等制度。建国后,各医疗单位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规章制度被破坏。1978年,各医疗单位按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工作实施细则。主要为住院治疗、门诊、转诊、会诊、抢救、护理、查房、医嘱、观察、交接班、病房管理、病例书写、事故报告、转院等项制度。1983年后,又逐步建立各项工作指标的检查评比制度。
此外,1964年县人民医院根据上级指示,派出巡回医疗队去农村开展防病治病活动。1965年,该院又根据毛泽东主席“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号召,先后组织5支医疗队到农村巡回医疗。自此形成制度,每年都派医疗队下乡巡回。“送医送药上门,防病治病到田”。每批医疗队下乡时间长者半年,短者月余,人员轮换。1966-1976年,先后派出各种形式的巡回医疗队28批,参加人员164人次。
公费医疗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境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八路军、解放军伤病员就医,不计费用。1952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为避免浪费,1954年规定:除急病外,应到规定诊所诊治,否则不予报销;在诊治中要尊重医嘱;治慢性病,未经批准不予报销等。
1984年,县政府针对公费医疗费用逐年增大的实际,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以协调、研究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使用事宜。
合作医疗 1965年农村试办合作医疗事业,大队建立医疗站(室)。医疗基金由大队、生产队、社员三者负担,社员就诊免费或部分免费。1968-1970年,全县农村在大队保健室、保健员的基础上,普及了队办合作医疗。1972年又办起社队两级合作医疗网。队办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一般年人均2元左右。多由大队、生产队、社员分担,少数由大队和社员分担,富裕大队由公益金解决。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一般按每人每年0.4-0.6元的标准,提交公社卫生院管理使用。队办合作医疗基金用于社员在本队医疗室就诊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社队两级管理的合作医疗基金用于住院病人(含转上级医院)的部分或全部住院费、医疗费。1983年后,提倡多种形式办医,各乡(镇)村根据实际,有的仍实行合作医疗,有的合医不合药,有的自费医疗。1988年底,全市有2个乡镇仍实行乡(镇)村两级合作医疗,127个村仍实行村办合作医疗,25个村实行医药减免制度,其余均改为自费医疗。
劳保医疗 1953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工矿企业的国家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劳保经费从企业基金中按工资总额的5.5%提取备用。企业职工医药费报销100%,其他直系亲属报销50%。职工退休后,仍享受同等待遇。
自费医疗 1964年始,对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人员,实行自理非病理性病症的医疗费用制度,并对一些滋补药品,贵重药品实行自费。1964-1985年,先后规定100多种药品为自费药品。
1978年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人员的自费药品单据,医疗单位必须加盖“自费”图章;各单位不得报销非治疗性商品,不得报销自费药品、自购药品、出诊费、陪床费、自请医生和救护车费以及镶牙、整容、矫形等费用;心脏病患者,医院认定确需使用心脏起搏器,经批准只能报销国产最高价格,若用进口的,其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社会减免医疗 建国后,党和政府对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贫困农民及职工家属的医疗费,视情适当减免。每年由财政部门拨款给卫生部门统一掌握使用。80年代前,曾对各种恶性流行传染病的预防、治疗实行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