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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费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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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府学和县学的教授、教谕、训导等学官和杂役的薪俸由国库开支,其他如祭祀、修建教育设施、廪生的伙食补贴、贫生膏火补助、岁科考试路费、书院月科奖赏以及义学馆谷银等,均由学田地租收入开支。私塾经费完全由学生自己负担。
掖县的学田,一向与莱州府学田合在一起,部分由明清时期个别府、县官僚捐资购置,另将部分无税田等也充作学田。据清康熙三十年(1691)统计,共有学田3300亩,每年征收租银144两。凡非科举年,赞礼生酬劳银32两,贫生赡养银23两,义学馆谷银24两,其余65两送府、县学存贮,为修学工料之费;三年大比,供诸生行资银90.5两,赞礼与贫生银则减半发给。此制,在科举时代无大变动。
民国初年,省立和县立中小学的教育经费来源有三:一、教育基金利息。由县教育经费委员会将历年结余的教育经费存放生息所得。二、学田收入。原有学田经重新丈量有3281亩,为县有学田,又将各区村的庙地3537亩充为公有学田。学田租额由教育经费委员会直接征收。三、捐税收入。即将契纸捐、牙行捐、屠牛捐等统归教育经费。
1933年,教育经费收入为27558元,具体为:附捐13014元,学田租金2449元,基金利息6976元,学田钱粮657元,契纸捐1500元,牙行捐394元,窑户捐92元,屠牛捐188元,祀孔折价1100元,沙河牙纪捐158元,拓碑捐30元,岁入临时1000元。支出为27394元,具体用途:行政费4789元,初等教育费14712元,中等教育费2940元,社会教育费2940元,贷费1100元,预备费913元。
私立中小学教育经费,多由校董向学生征收杂费解决,也有少数自费办学、自垫教育经费者。
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高小(即中心小学,一般以乡为单位成立一处)为公办,初小(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成立一处,也有两村以上合办者,故亦称“村小”)为民办公助。其教育经费,初小由办学单位负担,教师的薪粮由村里统筹发给,教学用品在节约开支的原则下实报实销;高小教师的薪粮由公粮附加粮中解决,附加粮由县教育科按月发给教师,教学用品诸如粉笔、纸张、煤油、火柴之类,由县教育科发给实物。
1948年冬,各初小改为公办,从公粮附加的20%中抽出40%作为教育经费,由教育科统一掌握,按时发放。
从抗战时期起,为了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和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困难,各校师生开展大生产运动,拾粪、拾草,并在山脚、河滩等处开垦荒地,种植瓜、粮、树和育苗等。1945年仅临城、过西、崮山、双山4个区学校师生共开生荒23.6亩,熟荒9.8亩,一年生产总值83864元(北海币),其中40%用于补充学校办公费。
建国后,公办中小学经费主要由国家负担,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按照事业发展、任务、招生计划、人员编制等情况确定经费数额,纳入国家核算,主要用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公务费以及校舍修建等费用。
民办教师工资,起初由生产大队出工分,外加国家补贴。80年代后,除国家继续发给补贴外,由各乡镇征收教育附加费解决。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发给的教育经费逐年增加。1956年74.7万元,次年增至153.7万元,1958年169.1万元,1965年192.4万元,1977年342.4万元,1979年413.8万元,1983年624.6万元,1988年1517.5万元。1988年经费开支占经费总数的100%。其中,工资631.2万元,占41.6%;补助工资359.8万元,占23.7%;主要副食贴50万元,占3.3%;离退休人员费140.4万元,占9.3%;助学金3.7万元,占0.2%;公务费79万元,占5.2%;设备费25.6万元,占1.7%;修建费82.6万元,占5.4%;业务费4.3万元,占0.3%;职工福利费99万元,占6.5%;其他费用41.9万元,占2.8%。
附: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国民党顽固派和“十三区”占领地区所办少数学校,教育经费分别由其伪或顽“县教育科”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