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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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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秋建立自卫团。县设县团部,区设区团部,乡设营部,村设连部。凡年龄为18-45岁的健康男子大都参加。18-25岁的编为基干队,余者编为自卫队。之后,又从基干队中选拔精干队员组成游击小组和青年抗日先锋队(简称“青抗先”),从自卫队中选拔精干女队员组成青妇队。至1941年底,两县自卫队员发展到10万名,其中基干队员8900名,游击小组593个,队员2164名。
1942年1月,在自卫团、“青抗先”和游击小组的基础上正式组建民兵。1943年春,开始提出由党支部掌握民兵的方针。各村民兵均设队长和政治指导员。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兵组织得到更大发展。1945年底,两县民兵达到38000余名,其中女民兵4000余名。
1952年7月,中共中央、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民兵组织由自愿参加改为实行普遍民兵制。凡年龄为18-25岁的健康男子均参加民兵组织,两县民兵人数由1948年的22344名,增加到44649名。同时,统一民兵编制,乡设分队部,村设村队部。乡队部设乡队长、指导员和专职副队长各1人,文书1人;村队部设村队长、指导员各1人,文书1人。1958年,民兵村队部改称村连部,村队长改称民兵连长。全县大办民兵师,并在机关、企事业、学校建立民兵组织。至年底,共建民兵师16个,团52个,营320个;建野战民兵师1个,配备了武器。1961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民兵工作条例》,把16-50岁(除“五类分子”及身残者外)的男性公民均编入民兵组织。其中,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体魄强壮的16-30岁的男性公民(退伍军人延长到35岁)编为基干民兵,余者为普通民兵。自此,每年冬季由县武装部对民兵组织进行一次整训。1981年,撤销了机关、学校的民兵组织,取消了县编民兵师、公社编民兵团的规定,把参加民兵组织的年龄压缩为18-35岁。是年底,全县共有民兵86000名,其中基干民兵22500名。同年,建立了通讯、侦察等特种连队,并加强了对预备役军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