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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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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国家对兵役制度进行改革,掖县被列为义务兵役制试行县。9月,掖县根据政务院发布的《征集补充兵员》命令,开始试征。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掖县正式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1987年,全县共有35162名青年应征服役。1988年没征兵。
青年服役期满退伍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或劳动,并加入民兵组织,服一类预备役。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全县优先在退伍军人中招工、提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