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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职工离退休和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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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待遇 1978年以前,按照中央规定,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老红军办理供养待遇。1978年底为194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县级干部和1937年7月7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改办离职休养。1980年,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18级以上的老干部也改办离职休养。1982年起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改办离职休养。1986年起,对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而且1942年前在敌占区和游击区入党的老干部,补办离休,对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而在抗日战争时期入党的老干部改办离休。到1987年底全县共有1241名老干部办理离休休养。
退休待遇 1958年以前,工人实行退职养老制度。干部则按规定办理退休。
195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当年安置老干部32名。1961-1965年全县共有371名干部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197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3年劳动人事部下达“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按照上述政策,1979-1988年全市共办理退休干部和工人3483名。
退职待遇 建国初期,对编余的干部实行退职回乡生产的办法。1954年办理干部退职13名,1958年324名。1961-1965年精减职工亦均办理退职。1978年以后,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和工人经批准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4年改按26元发给)。1979-1988年全市先后有62名工人办理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