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县内部分国营企业开始试行劳动保险。企业职工在生、老、病、伤、亡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到1977的,全县除供销社外,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全部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86年掖县劳动保险事业处建立,对职工劳动保险金和职工待业保险金进行社会统筹。仅1987年全县即收缴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27.2万元,收缴职工待业保险金34.4万元;收缴固定职工退休金31.4万元。同年,为参加统筹的5440名离退休和退职职工发放了离退休和退职费29.4万元。
因公致残待遇 职工因公负伤,企业给予积极治疗,其诊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膳食费、就医路费等均由企业负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治疗终结确定残废时,按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别发给本人工资60-75%的因公致残补助费,直至去世为止。
因病、非因公致残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膳食费及就医路费自理。停工医疗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在本企业工龄长短发给本人60-100%的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按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40-60%的救济费。非因公负伤确定残废时,按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发给本人工资40-50%的救济费。
死亡待遇 职工因公死亡,发给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因病死亡,发给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两个月的丧葬费,并按规定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丧葬补助费。
生育待遇 195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产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检查、接生费由企业负担,产前产后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另外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1977年生育补助费停发,改为凡只生一个子女者,按月发给独生子女费5元。1980年,凡按照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改为70天,难产者延至90天,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养时,按病假处理。
第二节 企业职工劳动保险
1956年,县内部分国营企业开始试行劳动保险。企业职工在生、老、病、伤、亡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到1977的,全县除供销社外,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全部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86年掖县劳动保险事业处建立,对职工劳动保险金和职工待业保险金进行社会统筹。仅1987年全县即收缴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27.2万元,收缴职工待业保险金34.4万元;收缴固定职工退休金31.4万元。同年,为参加统筹的5440名离退休和退职职工发放了离退休和退职费29.4万元。
因公致残待遇 职工因公负伤,企业给予积极治疗,其诊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膳食费、就医路费等均由企业负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治疗终结确定残废时,按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别发给本人工资60-75%的因公致残补助费,直至去世为止。
因病、非因公致残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膳食费及就医路费自理。停工医疗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在本企业工龄长短发给本人60-100%的病假工资;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按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40-60%的救济费。非因公负伤确定残废时,按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发给本人工资40-50%的救济费。
死亡待遇 职工因公死亡,发给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因病死亡,发给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两个月的丧葬费,并按规定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丧葬补助费。
生育待遇 1955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产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检查、接生费由企业负担,产前产后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另外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1977年生育补助费停发,改为凡只生一个子女者,按月发给独生子女费5元。1980年,凡按照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改为70天,难产者延至90天,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养时,按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