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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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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资 清末,官员实行薪俸制,以职定品级。知县为七品官,年俸为白银45两,外加支12两。其他吏员固定役银则较低。
民国时期,官员为薪饷制,县长年饷为150-200元(银元),一般官员年饷为30-40元。
1938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对脱离生产的干部实行供给制,即被服、鞋帽每季、月按统一标准发放,生活费每月按规定报销(1945年每人每月为北海币160元)。
建国初期,除按时发放服装外,伙食费和个人生活津贴逐渐按级别发放。
在实行供给制的同时,民主政府对学校、各类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因物价不稳,均以粮食为本位。如,沙河医药社的工作人员,每月玉米45-75公斤,教职员工每月小米40-50公斤。1951年全县对实行粮薪制的干部,统一改为以小米为本位。如教职员工每月小米60-90公斤。
1952年,原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分制度。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29个等级进行评定。其中,县委最高不超过15级,最低不少于17级。
1954年6月,实行供给制的干部和技术人员改为大包干的分配形式,国家不再统一制做服装,一切生活费用由本人自理。
1955年7月,原实行的工资制和包干制的干部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
1956年进行干部工资改革,按全国统一的三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和30个工资等级进行套级升级,实行一职多级、上下交叉的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制度。1979年,掖县由三类工资区改为四类工资区。
1985年,再次进行工资改革,改四类工资区为五类工资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资,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
工人工资 民国初期,多数私营工商业主对学徒工只管饭不给报酬,少数按年付给8-15元的报酬。技术工人、店员均年发“劳金”(工资)100元左右。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石虎嘴工会组织与商号、货栈经理协商,给码头工人每人增加工资五成,舢板夫增加三成。经过两年的增资活动,全县2058名工人平均增加工资10-20%。1942年按照胶东行署规定,雇工一年工资待遇为通用粮250公斤。创建的合作事业,职工月工资为玉米30-50公斤。1950年工厂工人月工资为玉米50-90公斤。1951年,执行全县统一标准,为小米60-75公斤。手工业社(组)有的实行粮薪制,有的实行年终决算分红制。
1952年,国营、合营企业的职工工资均实行工资分制度。如商业供销部门,每人每月100-120分,工业每月每人为120-180分。1954年部分企业试行货币工资。到1955年7月,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度。
1956年工业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商业企业实行三等五类的工资制度。
1985年工资改革,企业改为按企业类型定等级的等级工资制度。
工资水平 职工工资水平,1953年比1949年提高63.5%,1957年比1953年提高51%。1959年全县为474名职工调整了工资。1963-1980年共进行5次工资调整。其中1963年、1977年、1979年均为40%的职工升级,1971年为低工资的职工上调一级工资;1978年又为2%的职工升级。干部、工人工资1980年比1957年提高34.5%。1981年至1985年,机关、事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4年内晋升3级。1985年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后,加浮动升级和科技人员个别升级,全县干部、工人工资水平比1980年提高32.7%。
1986-1988年,在企业中,除职工人均增资1.80元外,还每年为3%的职工升级,企业干部套升职务工资。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为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原19级以下的3411名干部升一级工资。1987年又为3441名工作人员晋升一级工资。再加企业事业单位增发职工奖金和各项补贴,1988年全县职工工资比1985年增长112%,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1766元,市属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16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