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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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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省政府虽曾印发“公墓暂行条例”,但并未执行。境内民众仍沿用土葬、厚葬习俗。
建国初期,一般仍沿用旧的丧葬习俗,但较前简单。1954年开始,县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推行殡葬改革的宣传,破除“请阴阳先生、看风水、选穴道”的迷信思想,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规划公墓(义地),迁坟或平地深埋、改变了“厚葬重殓”的丧葬习俗,但土葬礼俗未变。
1968年12月建筑面积2900多平方米的掖县火葬场(后改称殡仪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开始提倡死后火葬。是年冬,原县民政局长吕绍仁病逝,根据他生前的要求,第一个将尸体火化,为掖县火葬事业开了先例。当年仅火化尸体2具,次年火化93具,1973年340具,1968-1973年共火化尸体1080具,仅占全县死亡人数的2.66%。1974年,要求死后均实行火葬,当年火化尸体3253具,火化率53.11%。次年火化6498具,火化率达到92.68%。此后,火化逐步为群众接受,80年代全市已普遍实行火葬,木棺土葬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