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境内仍通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纳妾等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嫁均由媒妁之言,父母主婚。民初,国民政府虽制有《民法亲属编》,并未执行。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即提倡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并要求婚姻当事人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1951年2月,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婚姻登记证明书。县政府民政科与妇联等召开有关部门的会议,贯彻执行《婚姻法》。这年全县结婚登记的1540对,复婚的21对,寡妇改嫁的130人。此后,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至60年代,结婚、离婚、复婚登记,逐渐成为习惯。
1985年始,掖县婚姻登记事宜改由民政部门管理,启用新式婚姻证件。1986年启用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专用章”。1988年,全市28处乡镇均建起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年,全市登记结婚7984对,离婚466对,并在全市全面清查非法婚姻,共查出非法婚姻216对,均进行了处理,为其中合乎条件者补办了登记手续。
第一节 婚姻登记
清末,境内仍通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纳妾等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嫁均由媒妁之言,父母主婚。民初,国民政府虽制有《民法亲属编》,并未执行。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即提倡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并要求婚姻当事人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1951年2月,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婚姻登记证明书。县政府民政科与妇联等召开有关部门的会议,贯彻执行《婚姻法》。这年全县结婚登记的1540对,复婚的21对,寡妇改嫁的130人。此后,经过长期的宣传教育,至60年代,结婚、离婚、复婚登记,逐渐成为习惯。
1985年始,掖县婚姻登记事宜改由民政部门管理,启用新式婚姻证件。1986年启用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专用章”。1988年,全市28处乡镇均建起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年,全市登记结婚7984对,离婚466对,并在全市全面清查非法婚姻,共查出非法婚姻216对,均进行了处理,为其中合乎条件者补办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