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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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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掖县曾设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孤儿院、漏泽园等社会救济机构,但收效甚微。
1912年,因农业歉收,粮价昂贵,府、县设平粜局,购运海粮(东北粮)84石,并有绅富集粮73石4斗2升,均减价出粜以平市价。
1915年,因旱灾减收,粮价暴涨,掖县设平粜局8处,计有:朱桥、平里店、朱由村、驿道、沙河镇、郭家店、夏邱堡和城内,实行减价平粜,计运粜红粮(高粱)12.9万多公斤。
1920年,掖县由翟震起,石振邦等发起成立“临时贫民粥场”,分头调查极贫无靠的孤老妇稚弱,准其入场食粥。每年12月至次年3月,每日一餐,老病残废,间给以米。是年冬,食粥领米者共22869人。1921年,食粥领米者17534人。1932年,韩复榘与刘珍年于掖城混战2月之久,城内外无家可归的群众达千余户,由粥场解决生活困难。1933年冬,红十字会掖县分会放粥,粥场调查老幼废疾不能到该会食粥者及极贫无靠者,施给粮米,计领米4.9万多公斤。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实行残酷的“三光”政策,共产党一面领导人民进行抗日,一面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和自愿捐助,解决农民赤贫户的生活困难。1945年9月,掖县、掖南县分别成立救济委员会,负责调查战争损失和灾情,发放救济物资。
抗日战争胜利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使赤贫户(包括一般无地或少地户)分到一定数量的土地、房屋、农具、牲畜、衣物等。救济面缩小,救济对象重点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和残疾者。救济物资来源主要是靠互济、捐助,部分由政府拨给。
1949-1952年,社会救济主要是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生活,救济对象有灾民、难民、贫民、国民党散兵、妓女、无业游民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
1952年,除临时救济外,上级拨给专款救济老革命根据地群众的生活困难户,掖县拨款1200万元(旧币),救济了双山、崮山、庙山、三元、梁郭等5重灾个区贫苦群众特别是老弱孤寡及产妇和婴儿,优先救济烈军属。
1953-1956年,社会救济转为经常性业务,救济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人口多劳力少、长期生活困难户。
1957-1965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户,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给予集体供给,生活有了保障,社会救济人数减少。救济重点是遭受不幸事故者和穷社穷队的困难户。
“文化大革命”时期,掖县的民政事业虽受到冲击,但社会救济并没有停止。救济对象除了原有的之外,又增加了退职职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救济走向正规,并有了新的发展。救济对象除了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外,还拿出部分救济款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1978年帮助49户社会困难户修房105间,建房75间,用款8700元。1979年全县有常年社会困难户3327户15265人,欠集体款200.69万元。另有聋哑人1080人、社会残疾人2796人,全年发放社会救济148万余元,对部分户给予救济。
1980年,全县贫困户减至1618户,累计欠集体款102.9万元,平均每户欠636元。国家拨专款1.75万元扶持贫困户脱离贫困,集体从公益金中减免欠款3.88万元,给1051户补助工日6.8万个,现金1.4万元,实物折款9万元,使601户脱贫。至1988年,全县累计扶持贫困户10797户,扶持款233.6万元,脱贫7550户,占扶贫户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