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1941年,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制定《抗日期间伤亡公务员褒恤暂行条例》,县政府成立抚恤委员会,具体办理抗日人员阵亡、殉难、抚慰与基金募集事宜。
1950年12月,中央内务部公布《优恤条例》,全国统一抚恤标准。1952年前抚恤粮食,1953年改为发抚恤金。1980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调整抚恤标准,并增加因公牺牲抚恤一项。1984年和1986年,国家又对抚恤标准进行了两次调整,将原来按职务、级别改为按月工资为标准的抚恤办法。
另外,全县曾分3次对战争期间失踪人员及牺牲病故未批烈人员进行清查处理,共为1480人办理批烈手续,并进行一次性追恤。
残废抚恤:1941年,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颁布《抗日期间伤亡公务员褒恤暂行条例》,县抚恤委员会与救济委员会联合深入到各区、村,为74名残废军人进行登记、发证、发残废金和安置工作。共发放残废抚恤金1133元。
1950年12月,内务部颁发《革命残废军人优恤暂行条例》,统一了标准。掖南县有特等残废军人4名,一等40名,二等206名,三等227名,上半年全部供给,下半年区别供给。1957年秋,县对在乡村的1140名三等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检评,为106人调整残废等级。1963年,对全县901名在职和在乡村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证件,其中56人调整了残废等级。1964年由民政、武装、卫生部门组成班子,对全县1277名在乡的三等残废人员登记发证,并进行检评、调整和清查残废等级,其中升为二等乙级的31人,升为三等乙级的428人。
1981年8月,遵照上级民政部门通知,给全县2299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残废抚恤证。
1950-1988年,国家曾先后8次拟定、提高抚恤标准。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标准表
(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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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等级 │特等 │一等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 │三等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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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性质 │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病│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
│抚恤│在乡│1288│1188│1828│958 │868 │748 │668 │688 │538 │488 │458 │336 │322 │272 │272 │
│标准├──┼──┼──┼──┼──┼──┼──┼──┼──┼──┼──┼──┼──┼──┼──┼──┤
│ │在职│248 │216 │284 │184 │ │156 │148 │ │135 │122 │ │188 │98 │98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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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 临时补助:1951年县政府规定对无生产能力或经过就业、生产、代耕等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军属给予补助。补助量,烈军属每人每月不超过小米7.5公斤,军龄在5年以上的,家属可酌情加发,但最多不超过小米10公斤;对个别无依靠的孤独贫苦烈属可发小米12.5-15公斤。1952年后改发补助款,每年调整补助范围和补助量。
1953年,全县拨补助款18810万元(旧人民币),帮助863名烈属子弟解决入学困难。
1954年,掖县、掖南县政府对1844户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实行物品补助,扶持他们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其中掖县509户,掖南县1245户。补助物品,大牲畜掖县163头,掖南县177头,另有水车、小推车、双铧犁、七步犁、仔猪、化肥、喷雾器、小农具等一大宗。次年再进行补助,掖县总用款9.7万元(新人民币),掖南县总用款7.3万元。1957年,通过调查帮助1239户优抚对象修、建房3953间,补助款34843元。1965年4月,烟台拨给掖县优抚对象修建房屋补助款4万元,帮助8处公社156户修、建房535间,补助款31338元。1966-1968年,掖县帮助18处公社的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共拨款35362元,木材161.65立方,建房52户215间,修房193户626间。
1980-1988年,全县共发放烈属临时补助款1547863元,其中用于修建房屋323430元,为4410户修建房屋12067间;复员、退伍军人临时补助款1642979元,其中3936户修建房11693间,补助款355760元。
定期定量补助:50年代,对孤、老烈属和荣复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1955年,掖县5个区受补助者37户52人,补助款1231元,平均每户33元。
1957年省民政厅(57)民优字第25号通知规定,对一户之内全是孤寡老弱无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的革命烈士、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8年,全县烈属享受补助的共263人,补助款1.09万元,每人平均41元多。1959年501户1100人,补助款1.33万元,户均27元。此后定补户数额逐步增多。1980年,受补助的烈属1910人,补助款15.8万元;荣复军人810人,补助款7.45万元。1983年,有孤老烈属189户、202人,月补助款由原来的1981元增至3030元,孤老复员军人419人,由原来的2235元增加到5447元。
1958-1988年31年中,全县烈属定期补助款377.34万元,年平均补助1700余人。复员军人定期补助,1961-1988年28年中,共补助款343.1万元,年平均补助542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