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执行 资料库:莱州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莱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section/1/article/53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section/1/article/53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以来,法院执行任务,均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1982年10月,设执行庭,承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宜。受理的执行案件,一是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但当事人拒不执行,而移送执行庭付诸执行的案件;二是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的期限,属个人之间的为二年,属企业、机关、团体单位的为一年。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的措施有:教育疏导,合理合法地完成案件执行任务;对有履行能力,但不听教育,藐视国法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者,视情节轻重,采取拘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财物和票证,依法强制迁出或退出土地等措施,完成案件执行任务。1982-1988年底,共受理移送执行案件349件,执行完结334件,其中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自动执行的300件,强制执行的3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