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复查,原由刑事庭办理,1982年设刑二庭专理此项业务。1988年刑二庭改称告诉申诉庭。
主动复查 1956-1988年先后进行了5次主动复查。第一次,1956年,对1955-1956年4月底的案件进行复查,教育释放占10.5%,无罪释放占2.8%,重刑改轻的占14.5%。第二次,1962年,对自1961年属机关、企业、学校内部人员的案件复查,改判的占9.6%。第三次,1963年,对1959-1961年属社会上被判有期徒刑尚在服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改判的占11.4%。第四次,1979年,对1966-1978年的案件进行复查,改判占总案件的27.8%。第五次,1986年,对1957-1966年的案件进行复查,改判无罪占总案件的6.6%。综合五次复查,共查核1810案,改判占总案件数的15.5%。
另外1979-1985年8月,还复查统战对象案11件,其中包括投诚人员案7起,台属案2起,国民党团级以上人员案1起,民主党派案1起。对7起投诚人员改判为“对历史问题不予追究”,其它4起改判无罪。
申诉复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78-1988年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查。经过查阅案卷,核对证据,查清事实等工作,对其中冤假错案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其中改判减刑的占5.5%,宣告无罪的占22%。对宣告无罪者,联系民政部门或基层单位在生活和工作方面做了善后处理。
第五节 申诉复查
申诉复查,原由刑事庭办理,1982年设刑二庭专理此项业务。1988年刑二庭改称告诉申诉庭。
主动复查 1956-1988年先后进行了5次主动复查。第一次,1956年,对1955-1956年4月底的案件进行复查,教育释放占10.5%,无罪释放占2.8%,重刑改轻的占14.5%。第二次,1962年,对自1961年属机关、企业、学校内部人员的案件复查,改判的占9.6%。第三次,1963年,对1959-1961年属社会上被判有期徒刑尚在服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改判的占11.4%。第四次,1979年,对1966-1978年的案件进行复查,改判占总案件的27.8%。第五次,1986年,对1957-1966年的案件进行复查,改判无罪占总案件的6.6%。综合五次复查,共查核1810案,改判占总案件数的15.5%。
另外1979-1985年8月,还复查统战对象案11件,其中包括投诚人员案7起,台属案2起,国民党团级以上人员案1起,民主党派案1起。对7起投诚人员改判为“对历史问题不予追究”,其它4起改判无罪。
申诉复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78-1988年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查。经过查阅案卷,核对证据,查清事实等工作,对其中冤假错案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其中改判减刑的占5.5%,宣告无罪的占22%。对宣告无罪者,联系民政部门或基层单位在生活和工作方面做了善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