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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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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法院开始受理民事纠纷。诉讼胜败常取决于诉状是否能强词夺理或行贿多少。过西村叶之芳、叶之秀兄弟为争遗产,诉之法院,一方顾请律师化费大洋(银元)400元而胜诉。
1938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十分重视民事纠纷的调处工作。乡村都建有调解组织。少数诉到县的民事纠纷案由民政科处理。县政府成立司法科后,承办审理民事纠纷,婚姻案占多数。战争年代,大量的民间纠纷得以在群众自已的组织内处结。土地改革结束之后,经济日趋繁荣,因而借贷、租赁等民事纠纷也有所增加。掖南县仅1949年1月至5月,就审结民事案件40起,其中债务纠纷13起,占结案总数的32.5%。
建国后,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事纠纷案急剧增加。1949年受结民事案件99起,1950年猛增至621起。除婚姻案外,多数属财物之争。1952年,民事审判遵照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对各级行政单位的调解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调解能力。是年,全县共发案7500起,乡调解委员会处结4800起,占64%。余者扣除区公所处理案件及区乡积案占20%,上交法院的仅占16%。1953年全县发案9300起,乡调委会处结6840起,占总数的73%。余者扣除区公所处理案件及积案占13%,上交法院的仅占14%。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审判及其所属民事调解组织处于停顿,民事案件大量积压。
1973年6月,民事审判恢复后,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针,对群众关系进行理顺和疏导,民事纠纷逐年减少。1976年全县民事纠纷4845起,1978年为3589起,较1976年下降26.5%。1973年法院恢复后,大量民事纠纷由基层调解解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院着重进行法制宣传、理顺疏导、加强乡镇法庭,发挥调解作用4个方面的工作,扭转民事审判的被动局面。民事审判成绩突出,法院出席过地区、省、全国召开的先进代表会议5次,荣获省“司法战线先进法庭”、“全省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