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1956年,监所检察主要是协助公安、法院等部门工作。1957年执行监所检察。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监所检察中断。1959年监所检察中,发现抗拒改造者、现行破坏者及重新犯罪者8名,均配合法院给予加刑。对改恶从善的犯人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刑,提前释放。1960-1964年县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狱政管理人员对监所进行多次全面检察。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所检察中断。1978年开始,对监所进行不定期检察。1981年,执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监所检察正规化、经常化。此外,还对保外就医,缓刑等外执犯进行检察。1982年,自行检察监所122次,联合公安机关检察14次,给犯人集体上课5次,个别教育人犯63次,占羁押人犯的60%。对保外就医,缓刑等42名外执犯检察3次。1983年,监所检察干部到看守所办公,严格履行监所检察职责。1984年,检察长参加监所检察,使政策和法律教育更加得力,多数罪犯能改恶从善。
自1981年对外执犯人进行检察以来,到1988年,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95%。同时,也纠正了超时限羁押和违法提前释放案,查处了犯人申诉案和自杀、逃跑、闹监等事故隐患,促进了监管和外执犯的思想改造。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51-1956年,监所检察主要是协助公安、法院等部门工作。1957年执行监所检察。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监所检察中断。1959年监所检察中,发现抗拒改造者、现行破坏者及重新犯罪者8名,均配合法院给予加刑。对改恶从善的犯人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刑,提前释放。1960-1964年县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狱政管理人员对监所进行多次全面检察。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所检察中断。1978年开始,对监所进行不定期检察。1981年,执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监所检察正规化、经常化。此外,还对保外就医,缓刑等外执犯进行检察。1982年,自行检察监所122次,联合公安机关检察14次,给犯人集体上课5次,个别教育人犯63次,占羁押人犯的60%。对保外就医,缓刑等42名外执犯检察3次。1983年,监所检察干部到看守所办公,严格履行监所检察职责。1984年,检察长参加监所检察,使政策和法律教育更加得力,多数罪犯能改恶从善。
自1981年对外执犯人进行检察以来,到1988年,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95%。同时,也纠正了超时限羁押和违法提前释放案,查处了犯人申诉案和自杀、逃跑、闹监等事故隐患,促进了监管和外执犯的思想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