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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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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4年,法纪检察称一般监督,主要配合县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开展工作。
1955年,掖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法纪案件15起。其中强迫命令案2起,虐待致残案1起,包庇案4起,打人案1起,缢死案1起,贪污案4起,偷盗案1起,奸污军人家属案1起。对上述案件依法起诉6起,终止侦查1起,作其他处理7起,交有关部门处理1起。掖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自侦案件89起,其中违法乱纪案21起,打击报复案5起,贪污盗窃案11起,强迫命令案2起,反革命及其他坏分子案6起,纠纷案3起,强奸案14起,破坏市场管理案10起,反映错捕案2起,其他案15起。处理结案50起,未处理39起。
1956-1966年,共受理侵犯人权、打击报复、虐待、贪污盗窃等案件499起。处结450起,其余均转有关部门处理。1966-1978年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未受理法纪案件。1979-1988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37起。立案12起,其中交法院8起,免于起诉2起,不起诉1起,撤销1起。其余多数自行调解处理,少部分转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