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起诉 建国初至1954年,检察机关只协同公安局、法院办案,不负责批准逮捕人犯。
1955年,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批捕和依批捕权限上呈莱阳检察分院批捕占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59.2%,不批捕和不同意批捕占19.1%,退回补查21.7%,退回补查后又批捕占退补的57.6%,不捕的占36.4%,未提请批捕的占4.2%,转外地捕办的占1.7%;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3起,经审查决定起诉29起,退回补查3起,不起诉1起;经法院审理判刑28起,驳回补查1起。1967年1月,遭“文化大革命”冲击,检察院被迫停止办公。1968年4月,检察机关被撤销,职能被县革委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小组取代。
1978年检察院重建至1988年,经审查批准逮捕的人犯人数占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数的84.3%。经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数占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94.7%;免予起诉的占2.3%;不起诉的占0.5%;移交下年的占2.3%。
出庭支持公诉 1955年,掖县人民检察院始对5起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至1959年,出庭支持公诉成为惯例。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全部出庭并对部分案件发表了公诉词。“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支持公诉出庭率逐步提高,1979年为33%,1980年后为100%,对重大案件发表了公诉词,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教育群众,较好地履行了审判监督职能。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起诉 建国初至1954年,检察机关只协同公安局、法院办案,不负责批准逮捕人犯。
1955年,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批捕和依批捕权限上呈莱阳检察分院批捕占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59.2%,不批捕和不同意批捕占19.1%,退回补查21.7%,退回补查后又批捕占退补的57.6%,不捕的占36.4%,未提请批捕的占4.2%,转外地捕办的占1.7%;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3起,经审查决定起诉29起,退回补查3起,不起诉1起;经法院审理判刑28起,驳回补查1起。1967年1月,遭“文化大革命”冲击,检察院被迫停止办公。1968年4月,检察机关被撤销,职能被县革委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小组取代。
1978年检察院重建至1988年,经审查批准逮捕的人犯人数占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数的84.3%。经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数占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94.7%;免予起诉的占2.3%;不起诉的占0.5%;移交下年的占2.3%。
出庭支持公诉 1955年,掖县人民检察院始对5起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至1959年,出庭支持公诉成为惯例。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全部出庭并对部分案件发表了公诉词。“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支持公诉出庭率逐步提高,1979年为33%,1980年后为100%,对重大案件发表了公诉词,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教育群众,较好地履行了审判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