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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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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清代设监狱。光绪卅一年(1905),改修监狱,有监室13间,病室、浴室各1间。对犯人供口粮。1922年,只对杀人盗窃重案犯加脚镣,余犯解除监房装置。1924年,国民政府司法部令监狱犯人要重感化教育。1925年,建女看守专所。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设看守所,拘留、看押犯人。1941年,公安局亦成立看守所。在战争年代,看守所经常随机关流动,在转移过程中,司法科常借用公安局警卫队看押班解押犯人。每到一地均借用民房为临时看守所,当地民兵配合看守。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管理,生活主要靠自食其力,不足部分由政府拨给。每周2-3次思想教育,使其心悦诚服,认罪服法。1949年公安局看押的犯人与司法科看押的犯人合并管理,设立正式监所。1951年把在押犯人全部移交公安局管理。1969年看守所翻新,有监房17间,其中单间5个,双间6个,犯人睡地铺。1978年在县城东南隅新建看守所一处,有监房23间,其中单间7个,双间2个,三间4个。房间宽敞明亮,空气流通,无蚊、蝇、虱子、跳蚤。犯人可定期洗澡、理发、晒被褥,保证每天8小时睡眠和一定的室外活动时间。犯人生病给予及时治疗,生活经常调剂改善。1980年后,监室安装广播喇叭和订阅报纸。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对犯人不打骂、不虐待、不侮辱人格。每年春节,县委、县政府、政法委等负责人到监所视察。1983年,看守所全体干警荣立集体三等功,获山东省公安厅授予的“先进看守所”锦旗一面。1987年,在城区东北部新建看守所,有监房14间,1988年春迁入,监室条件进一步改善。
劳动改造 清光绪卅一年(1905),设习艺工所,安置军流徒犯劳动。1930年习艺工所改为作业工场。刑犯除每日劳动外,还训诲或教育一小时。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成立训育队,负责对五年以下一年以上刑犯监管改造任务(一年以下回本村执行,五年以上送西海专署执行)。因无固定监所,训育队押刑犯随机关转移。环境稳定时,组织犯人开荒种地和参加手工业劳动,让其自食其力。对刑犯定期进行思想教育,促其思想改造。1951年司法科将刑犯移交公安局管理。同年,公安局成立劳改队,有管教干部5人,武装看押战士40余人,当年收押刑犯191人。劳改队创办了砖瓦、石灰、卷烟、服装等工厂,组织刑犯劳动改造。刑犯生活费每月10元,星期天休息,每周一次思想教育课。月、季评比,年终总评。1953年,刑犯中有110多名受到表扬和奖励,60多名改恶从善,重做新人。1954年,撤销劳改队,刑犯送莱阳专署劳改管教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