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 清代,人口为征丁银、出徭役的依据,故归户房管理,户口调查细致。1928年,户口调查由县公安局管理。1929年,民国中央政府发布《清查户口暂行办法》掖县县政府对全县人口进行了首次普查。1932年,再次进行人口普查。建国后,根据政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部分别于1950年、1955年、1958年发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县逐步建立健全了户口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项目有住户成员姓名、年令、籍贯、职业等。自1956年公安局设立户籍股以来,即建立常住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变动手续。基层户籍管理由乡镇派出所负责,无派出所的乡镇(公社)由乡镇(公社)文书兼管。1985年全县各乡镇均由派出所负责。县直各企业、事业单位由人事或文书、保卫人员兼管,村(大队)由会计兼管,具体办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人口变动的报告单,交派出所年终核查,并报县公安局汇总。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掖县分别于1953年、1964年和1982年,进行了3次全县人口普查。
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前对全县刻字、旅店、印铸、旧货收购、收音机及修理业进行了清查登记。发现刻字铺私刻公章,即进行批评教育。后又规定:凡刻制公章者,必须持公安局的证件。对收音机除进行登记外,还规定在战时任何机关、学校、商店,不经批准,不得安设收音机。对私人安设收音机者实行监控,发现疑点,作为案件处理。
建国初期,县内特种行业为数不多,均办理了审批、备案、登记和发证等管理手续。到1983年,特种行业增多,计有旅馆50家、刻字31家、印铸业47家、旧货收购业80家、修理业440家,从业人员达2000余人。1985年根据公安部的指示,改革了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放宽了审批手续。除旅馆、刻字、印刷实行审批、登记、发证外,其它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自行车管理 1947年掖县县政府发出《关于车辆实行牌照的命令》,是年5月对全县自行车进行了调查登记,发放牌照、车证295个。10月,因战事停止发放。
1972年,县公安局又开始发放自行车牌照。1976年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自行车普查登记,共登记自行车10.3万辆。1978年公安局又在各公社设立自行车管理站,共配备管理员27名,每年验审自行车一次。1988年全市拥有自行车41万多辆。
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1947年,土改复查后,对地主恶霸给予严厉打击,有的则交给群众监督改造。1952年,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管制反革命的暂行办法》,对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发动群众依法进行管制,监督劳动改造。1956年,通过群众评审,全县有4416人摘掉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帽子,发展为社员或后补社员,给予政治权利。此后,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群众性的评审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暂停。1979年,贯彻中央5号文件,给已经得到改造的四类分子摘帽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给2137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1981年,给四类分子全部摘掉了帽子。
对枪支、爆炸物品的管理 建国初期,对社会上陈旧质劣土枪的使用,管理不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1951年,根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县枪支实行严格管理。1958年始,将5.6毫米小口径步枪和7.62毫米大口径步枪等用于射击运动的枪支,也列入管理范围。此后,凡持有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发给持枪执照,方能使用。使用枪械的部门,必须由政治可靠的人员负责保管。
1981年,公安局对全县社会上的枪支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验审和发证。通过普查验审,共有发证枪支3785支。其中:猎枪3482支,气枪292支,射击运动枪支11支。1987年,在实行验审的基础上,逐单位落实了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
建国初期,爆炸物品未列入治安管理范围。掖县鞭炮生产历史悠久,但长期以来,对炸药的生产、运输、保管、销售,却无统一的安全规定。1957年12月,开始贯彻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凡生产、经营黑炸药者,均需持乡人民政府信件,向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产、经营。凡经营炸药、雷管、导火索、鞭炮等物品的部门,做到储存有专库,保管有专人;春节等重大节日,鞭炮销售设专市。1978年,生产鞭炮的单位发展到18家。1980年,公安局制定了《鞭炮生产安全规程》,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检查整顿。1980-1984年,对散失在私人手中的爆炸物品,进行了3次清缴,共收缴炸药8364公斤,雷管1.2万多枚,导火索8988米,子弹56发,手榴弹24枚。
1987年,公安局进行爆炸物品管理试点,制定安全使用规程,实行集中管理、定点销售、定点储存,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还在18处乡镇建立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站,完善了生产、购买、运输、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上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发生严重事故。
禁赌、禁毒、改造娼妓 禁赌: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的恶习。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人民政府就采取过一系列禁赌措施。1946年春节后,朱桥派出所在寺庄一带抓了一个赌局,没收金条1.5公斤、银元10多公斤。
建国初期,公安局曾发动群众,调查摸底,查获多起大赌局。1950年1月,掖南县公安局抓赌54起,没收赌资3.5万元,抓获赌徒224名。此后,赌博者绝迹。1980年后,赌博风又起。1983年8月,公安局在三山岛村破获了一起聚众赌博案,没收赌金2.4万多元,聚赌者达87人,共25个赌场,流动资金13万元,聚赌160余场,有6人被判有期徒刑。1987年冬,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查禁赌博活动,印发了《关于查禁赌博的通告》,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赌博线索,深挖赌博团伙,并在神堂、珍珠、过西等乡镇,查获了3起赌博案,赌资30万元以上,对参与者依法进行了惩处。但仍不能禁绝。
禁毒:清末民初,城乡均有吸毒者,30年代,掖城有半公开性烟馆10余家,吸食者50余人。日军侵占掖城后,公开办起“官膏局”,吸食贩卖鸦片人数增多。为禁止吸毒,抗日民主政府于1940年多次采取措施,一面杜绝毒品来源,一面广泛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毒品贩卖者。下半年,公安局在西由、三元、平里店3个区查获烟馆19家,烟犯53人,将3名为首的毒贩公审处决,其余具保释放。1948年,公安局发动群众禁毒,登记吸毒者,收缴烟具。凡吸毒者,集中到公安局戒掉恶习。从此,吸毒者绝迹。
改造娼妓:清末民初,掖城无挂牌妓院,但有暗娼(半掩门)10多户。虎头崖海口和石虎嘴海口,每年春汛打鱼时,便有宝棚和妓女出现,解放后经查禁教育,娼妓绝迹。
综合治理 1940年11月,县公安局在区设公安特派员,在乡、村中安排秘密公安网员。建国后,县公安局在各乡镇建立公安派出所,在农村中逐步建立起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1964年,全县1007个大队均建起治保会。各级治安组织贯彻了中央“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文化大革命”中治保会遭到破坏,治安和生产秩序混乱。1976年开始进行治保组织整顿,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县治保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1981年,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2年由县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协调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统一行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治保会为主建立巡逻队,收到良好效果。1983年,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组织工、青、妇、教、文等部门及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行政等手段,消除产生犯罪的隐患,改造和挽救失足者,把综合治理纳入了精神文明建设轨道。1984年,县和乡镇成立了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村成立了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并建立村民小组,开展制订村规民约、党员包户、五好家庭、八好人物等活动。1987年有1049个村和乡镇企业建起治安巡逻队,坚持常年巡逻。是年,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40余名,避免37起案件的发生。1985-1988年,莱州市连续四年被山东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经济文化保卫 1951年,县公安局在县直属及县以上经济、文化、机关、群众团体内建立内保组织。到1952年,已有77个单位建起治保会。1988年发展到206个,其中35个企业建立保卫科,共有专职保卫干部144名,兼职121名。内部保卫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1983年,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内部挖出46名犯罪分子,逮捕39名,取保候审7名。对有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贯彻“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动员本单位、家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成帮教小组,进行帮助教育,收到良好效果。1985年以来,结合企业特点,普遍建立起岗位安全保卫责任制,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宣传教育,进行治安安全检查,落实重点部位的安全和危险物品的管理,使值班、巡逻制度化。
第二节 社会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 清代,人口为征丁银、出徭役的依据,故归户房管理,户口调查细致。1928年,户口调查由县公安局管理。1929年,民国中央政府发布《清查户口暂行办法》掖县县政府对全县人口进行了首次普查。1932年,再次进行人口普查。建国后,根据政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部分别于1950年、1955年、1958年发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县逐步建立健全了户口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项目有住户成员姓名、年令、籍贯、职业等。自1956年公安局设立户籍股以来,即建立常住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变动手续。基层户籍管理由乡镇派出所负责,无派出所的乡镇(公社)由乡镇(公社)文书兼管。1985年全县各乡镇均由派出所负责。县直各企业、事业单位由人事或文书、保卫人员兼管,村(大队)由会计兼管,具体办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4项人口变动的报告单,交派出所年终核查,并报县公安局汇总。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掖县分别于1953年、1964年和1982年,进行了3次全县人口普查。
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前对全县刻字、旅店、印铸、旧货收购、收音机及修理业进行了清查登记。发现刻字铺私刻公章,即进行批评教育。后又规定:凡刻制公章者,必须持公安局的证件。对收音机除进行登记外,还规定在战时任何机关、学校、商店,不经批准,不得安设收音机。对私人安设收音机者实行监控,发现疑点,作为案件处理。
建国初期,县内特种行业为数不多,均办理了审批、备案、登记和发证等管理手续。到1983年,特种行业增多,计有旅馆50家、刻字31家、印铸业47家、旧货收购业80家、修理业440家,从业人员达2000余人。1985年根据公安部的指示,改革了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放宽了审批手续。除旅馆、刻字、印刷实行审批、登记、发证外,其它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自行车管理 1947年掖县县政府发出《关于车辆实行牌照的命令》,是年5月对全县自行车进行了调查登记,发放牌照、车证295个。10月,因战事停止发放。
1972年,县公安局又开始发放自行车牌照。1976年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自行车普查登记,共登记自行车10.3万辆。1978年公安局又在各公社设立自行车管理站,共配备管理员27名,每年验审自行车一次。1988年全市拥有自行车41万多辆。
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1947年,土改复查后,对地主恶霸给予严厉打击,有的则交给群众监督改造。1952年,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管制反革命的暂行办法》,对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发动群众依法进行管制,监督劳动改造。1956年,通过群众评审,全县有4416人摘掉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帽子,发展为社员或后补社员,给予政治权利。此后,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群众性的评审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暂停。1979年,贯彻中央5号文件,给已经得到改造的四类分子摘帽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给2137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1981年,给四类分子全部摘掉了帽子。
对枪支、爆炸物品的管理 建国初期,对社会上陈旧质劣土枪的使用,管理不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1951年,根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县枪支实行严格管理。1958年始,将5.6毫米小口径步枪和7.62毫米大口径步枪等用于射击运动的枪支,也列入管理范围。此后,凡持有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发给持枪执照,方能使用。使用枪械的部门,必须由政治可靠的人员负责保管。
1981年,公安局对全县社会上的枪支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验审和发证。通过普查验审,共有发证枪支3785支。其中:猎枪3482支,气枪292支,射击运动枪支11支。1987年,在实行验审的基础上,逐单位落实了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
建国初期,爆炸物品未列入治安管理范围。掖县鞭炮生产历史悠久,但长期以来,对炸药的生产、运输、保管、销售,却无统一的安全规定。1957年12月,开始贯彻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凡生产、经营黑炸药者,均需持乡人民政府信件,向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产、经营。凡经营炸药、雷管、导火索、鞭炮等物品的部门,做到储存有专库,保管有专人;春节等重大节日,鞭炮销售设专市。1978年,生产鞭炮的单位发展到18家。1980年,公安局制定了《鞭炮生产安全规程》,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检查整顿。1980-1984年,对散失在私人手中的爆炸物品,进行了3次清缴,共收缴炸药8364公斤,雷管1.2万多枚,导火索8988米,子弹56发,手榴弹24枚。
1987年,公安局进行爆炸物品管理试点,制定安全使用规程,实行集中管理、定点销售、定点储存,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还在18处乡镇建立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站,完善了生产、购买、运输、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上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发生严重事故。
禁赌、禁毒、改造娼妓 禁赌: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的恶习。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人民政府就采取过一系列禁赌措施。1946年春节后,朱桥派出所在寺庄一带抓了一个赌局,没收金条1.5公斤、银元10多公斤。
建国初期,公安局曾发动群众,调查摸底,查获多起大赌局。1950年1月,掖南县公安局抓赌54起,没收赌资3.5万元,抓获赌徒224名。此后,赌博者绝迹。1980年后,赌博风又起。1983年8月,公安局在三山岛村破获了一起聚众赌博案,没收赌金2.4万多元,聚赌者达87人,共25个赌场,流动资金13万元,聚赌160余场,有6人被判有期徒刑。1987年冬,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查禁赌博活动,印发了《关于查禁赌博的通告》,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赌博线索,深挖赌博团伙,并在神堂、珍珠、过西等乡镇,查获了3起赌博案,赌资30万元以上,对参与者依法进行了惩处。但仍不能禁绝。
禁毒:清末民初,城乡均有吸毒者,30年代,掖城有半公开性烟馆10余家,吸食者50余人。日军侵占掖城后,公开办起“官膏局”,吸食贩卖鸦片人数增多。为禁止吸毒,抗日民主政府于1940年多次采取措施,一面杜绝毒品来源,一面广泛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毒品贩卖者。下半年,公安局在西由、三元、平里店3个区查获烟馆19家,烟犯53人,将3名为首的毒贩公审处决,其余具保释放。1948年,公安局发动群众禁毒,登记吸毒者,收缴烟具。凡吸毒者,集中到公安局戒掉恶习。从此,吸毒者绝迹。
改造娼妓:清末民初,掖城无挂牌妓院,但有暗娼(半掩门)10多户。虎头崖海口和石虎嘴海口,每年春汛打鱼时,便有宝棚和妓女出现,解放后经查禁教育,娼妓绝迹。
综合治理 1940年11月,县公安局在区设公安特派员,在乡、村中安排秘密公安网员。建国后,县公安局在各乡镇建立公安派出所,在农村中逐步建立起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1964年,全县1007个大队均建起治保会。各级治安组织贯彻了中央“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文化大革命”中治保会遭到破坏,治安和生产秩序混乱。1976年开始进行治保组织整顿,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县治保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1981年,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2年由县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协调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统一行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治保会为主建立巡逻队,收到良好效果。1983年,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组织工、青、妇、教、文等部门及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行政等手段,消除产生犯罪的隐患,改造和挽救失足者,把综合治理纳入了精神文明建设轨道。1984年,县和乡镇成立了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村成立了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并建立村民小组,开展制订村规民约、党员包户、五好家庭、八好人物等活动。1987年有1049个村和乡镇企业建起治安巡逻队,坚持常年巡逻。是年,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40余名,避免37起案件的发生。1985-1988年,莱州市连续四年被山东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经济文化保卫 1951年,县公安局在县直属及县以上经济、文化、机关、群众团体内建立内保组织。到1952年,已有77个单位建起治保会。1988年发展到206个,其中35个企业建立保卫科,共有专职保卫干部144名,兼职121名。内部保卫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1983年,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在内部挖出46名犯罪分子,逮捕39名,取保候审7名。对有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贯彻“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动员本单位、家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成帮教小组,进行帮助教育,收到良好效果。1985年以来,结合企业特点,普遍建立起岗位安全保卫责任制,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宣传教育,进行治安安全检查,落实重点部位的安全和危险物品的管理,使值班、巡逻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