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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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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署设检察衙门,置检察官。民国初年,县知事兼理法院检察事务。1929年,县法院增设检察官和学习检察官,县长不再兼理检察事务。1933年,县法院改为福山地方法院掖县分庭,内设检察处分庭,设检察官和学习检察官。检察官署理行政事务,独立行使职权。是年,呈省检察厅批准,仍由县政府兼理司法。
人民检察署 1951年4月,掖南县人民检察署在大珍珠村成立,掖县人民检察署在掖城成立。两县检察署属莱阳检察分署,同时接受县政府领导。
人民检察院 195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县人民检察署更名为县人民检察院。1956年掖南县人民检察院并入掖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组、审查批捕组、审查起诉组、自办案件组。1958年11月,掖县人民检察院划归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分院领导。12月,检察院并入政法公安部为检察科。1959年9月,检察院独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受到冲击,1967年1月停止办公,1968年4月,由县革委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小组代行职权,检察院撤销。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人民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6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规定,重建掖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检察院设刑事检察股、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和办公室。1980年1月,刑事检察股分为一股、二股。1983年,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改股为科,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政工科、办公室。1988年4月,掖县人民检察院更名为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由科级升格为副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