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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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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政治腐败,掖县的审判衙门、巡警局,多系贪官当道,徇私枉法。民国初期,县法院、公安局、警察队、监所等部门,虽标榜司法独立,但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仍毫无公理可言。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县政府设立的人民公安、司法部门,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为宗旨。1938-1955年,重点是锄奸反特,清除敌伪势力,镇压反革命,保卫和巩固人民政权,为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顺利进行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1956年后,又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检察、法院遭冲击,司法工作被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恢复、健全司法机构,进行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通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