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土改前,掖县土地的权属,除未被开发利用的荒地和公有的庙地、学田、山林外,均为私有。
1946-1947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土改”和“复查”,没收了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也给地主、富农留下了一定数量的土地。1948年,对农户的土地划界插牌,确定地权。1949年,县政府给农户颁发了“土地执照”。1951年又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而对国有土地、房产只登记发证。
1954-1955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分红制,即土地入社集体耕种,但所有制不变。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制度,废除土地私有分红制。
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为便于耕作,各公社对所属土地进行了统一调查,使大队与大队(村与村)的人均土地面积相对平衡。
1978年后,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各村将土地分配到户经营,但地权仍归集体所有。农民所经营的责任田、口粮田、山林等,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和出租转让权。
第三节 权属转移
1946年土改前,掖县土地的权属,除未被开发利用的荒地和公有的庙地、学田、山林外,均为私有。
1946-1947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土改”和“复查”,没收了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也给地主、富农留下了一定数量的土地。1948年,对农户的土地划界插牌,确定地权。1949年,县政府给农户颁发了“土地执照”。1951年又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而对国有土地、房产只登记发证。
1954-1955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分红制,即土地入社集体耕种,但所有制不变。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制度,废除土地私有分红制。
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为便于耕作,各公社对所属土地进行了统一调查,使大队与大队(村与村)的人均土地面积相对平衡。
1978年后,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各村将土地分配到户经营,但地权仍归集体所有。农民所经营的责任田、口粮田、山林等,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和出租转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