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境内商业活动由地方政府通过商人团体--商会管理。日军入侵后,工商业呈衰败状态。掖县抗日民主政府为粉碎日伪军的经济封锁,1941年3月成立贸易局,对与根据地外的贸易实行统制,杜绝日货倾销,严禁粮、布及军用工业原料输出;有计划地输出丝麻、羊绒、猪鬃、花生、烟叶、水果等剩余产品,以货易货;提倡改良土货、使用土货。同时,对酒类和食盐实行专酿专卖管理,以增加财税收入。1944年集市贸易也由工商局加强管理。这些措施,都对稳定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增强抗战力量,起了重要作用,解放战争期间,继续与国民党政府的经济封锁进行斗争。
建国初期,为维护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将主要物资的收购价格和分配调拨权,置于政府的控制和监督之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登记,严禁投机倒把。1951年1月,掖县人民政府发布《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商品的管理范围。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粮食市场处于停滞状态。1954年掖县和掖南县分别建立24和26处粮食交易市场,保证了国家对粮、油、棉统购统销政策的落实,狠狠打击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走私漏税,投机倒把的不法奸商。1954年和1955年,又先后规定肉类及海产品价格。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统一市场虽然形成,集市贸易却大为萎缩。下半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指示,集市贸易趋向活跃。1957年,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有所放松,投机倒把者一度抬头。4-6月,查获投机倒把案件252起。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购统销物资的控制,规定粮、油、棉等主要物资,只准卖给国家,农业社不得经营以粮、棉、油为原料的副业,社员自养的猪,除派购外,只准在本社、村宰杀分食,严禁贩卖。
1958年“大跃进”期间,在流通体制上由国家独自经营,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集市关闭,物资紧缺,供应紧张,价格暴涨。1959年9月,恢复集市44处,1961年增至83处。上市商品,开始只有蔬菜、副食品和破旧货等,后逐渐增加了禽、蛋、干鲜果、熟食品和各种生产资料、小百货等,修补业也发展起来,物价渐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初期,集市被称为“小生产自发势力泛滥的场所”,境内个体工商户全部停业,收回自留地,严格限制上市商品,集市复又萧条。1968年,开放了沙河、城关、朱桥3个集市。1969年又陆续开放了其他集市。1971年,严禁贩卖统购统销物资和国家统一分配的生产资料;准许社员自有粮、油进入集市;生产队的集体粮、油只准卖给国家,不准上市出售;果类、水产品要优先卖给国家,不准搞协作(以物易物)。1975年,关闭自行车市场,取缔金鱼、花卉、鸟、狗市,取消粮食集市,由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成立的议价购粮站代替,取消48处集市,由国营、合作商业代替一切商业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放宽集市贸易政策,境内被关闭的集市全部恢复。集市规模,上市人数,商品种类、数量、成交额日渐扩大。1979年9月,按“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进行整顿,实行分行划市,岗位责任制,设牌定点,设标准秤、标准尺、服务台。1983年,一、二类农副产品,除棉花、棉短绒不准上市外,其他均可在完成统购定购任务后上市,三类农副产品可常年上市。城镇集体、个体有证商贩,可长途贩运,也可转手批发。农村专业户、个体户也可到城市出售产品。国家工业企业可自销本企业产品。允许社队和农民经营商业、服务业、手工业、修理业、饮食业、运输业等。1985年,按“三定五包”(定人员、定岗位、定任务,包管理、包宣传、包服务、包卫生、包秩序)的要求管理集市。境内实行编号定位的集市有30处。是年还建立定期定点的贸易行情通报制度,工商局与全国17个省、市的74个县、区建立了信息联系,每半月向全县通报一次行情,共为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息7583条。
1986年,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开放肉、禽、蛋和水产品、蔬菜价格,有些综合性集市逐步转为单一农副产品集市。是年,开展集市监督检查工作,取缔无证商贩376人,无证游医17人,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62起,假药175公斤,查处投机倒把案件753起,罚款12975元。1987年,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全年共举办卫生法规培训班80期,参训人员3249人次,统一组织检查84次。1988年,实行经营证制度,境内有集市66处,上市人数约3457万人次,成交额约1.63亿元,清理整顿无证商贩1230户,查扣不合格秤520支、尺250支,查处投机倒把案341起,罚款11.85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沙河集和朱桥集分别被国家工商局和烟台市工商局授予“文明集市”和“五好集市”称号。
第二节 市场管理
民国初期,境内商业活动由地方政府通过商人团体--商会管理。日军入侵后,工商业呈衰败状态。掖县抗日民主政府为粉碎日伪军的经济封锁,1941年3月成立贸易局,对与根据地外的贸易实行统制,杜绝日货倾销,严禁粮、布及军用工业原料输出;有计划地输出丝麻、羊绒、猪鬃、花生、烟叶、水果等剩余产品,以货易货;提倡改良土货、使用土货。同时,对酒类和食盐实行专酿专卖管理,以增加财税收入。1944年集市贸易也由工商局加强管理。这些措施,都对稳定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增强抗战力量,起了重要作用,解放战争期间,继续与国民党政府的经济封锁进行斗争。
建国初期,为维护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将主要物资的收购价格和分配调拨权,置于政府的控制和监督之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登记,严禁投机倒把。1951年1月,掖县人民政府发布《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商品的管理范围。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粮食市场处于停滞状态。1954年掖县和掖南县分别建立24和26处粮食交易市场,保证了国家对粮、油、棉统购统销政策的落实,狠狠打击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走私漏税,投机倒把的不法奸商。1954年和1955年,又先后规定肉类及海产品价格。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统一市场虽然形成,集市贸易却大为萎缩。下半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指示,集市贸易趋向活跃。1957年,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有所放松,投机倒把者一度抬头。4-6月,查获投机倒把案件252起。为进一步加强对统购统销物资的控制,规定粮、油、棉等主要物资,只准卖给国家,农业社不得经营以粮、棉、油为原料的副业,社员自养的猪,除派购外,只准在本社、村宰杀分食,严禁贩卖。
1958年“大跃进”期间,在流通体制上由国家独自经营,农副产品和地方工业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集市关闭,物资紧缺,供应紧张,价格暴涨。1959年9月,恢复集市44处,1961年增至83处。上市商品,开始只有蔬菜、副食品和破旧货等,后逐渐增加了禽、蛋、干鲜果、熟食品和各种生产资料、小百货等,修补业也发展起来,物价渐趋稳定。
“文化大革命”初期,集市被称为“小生产自发势力泛滥的场所”,境内个体工商户全部停业,收回自留地,严格限制上市商品,集市复又萧条。1968年,开放了沙河、城关、朱桥3个集市。1969年又陆续开放了其他集市。1971年,严禁贩卖统购统销物资和国家统一分配的生产资料;准许社员自有粮、油进入集市;生产队的集体粮、油只准卖给国家,不准上市出售;果类、水产品要优先卖给国家,不准搞协作(以物易物)。1975年,关闭自行车市场,取缔金鱼、花卉、鸟、狗市,取消粮食集市,由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成立的议价购粮站代替,取消48处集市,由国营、合作商业代替一切商业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放宽集市贸易政策,境内被关闭的集市全部恢复。集市规模,上市人数,商品种类、数量、成交额日渐扩大。1979年9月,按“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进行整顿,实行分行划市,岗位责任制,设牌定点,设标准秤、标准尺、服务台。1983年,一、二类农副产品,除棉花、棉短绒不准上市外,其他均可在完成统购定购任务后上市,三类农副产品可常年上市。城镇集体、个体有证商贩,可长途贩运,也可转手批发。农村专业户、个体户也可到城市出售产品。国家工业企业可自销本企业产品。允许社队和农民经营商业、服务业、手工业、修理业、饮食业、运输业等。1985年,按“三定五包”(定人员、定岗位、定任务,包管理、包宣传、包服务、包卫生、包秩序)的要求管理集市。境内实行编号定位的集市有30处。是年还建立定期定点的贸易行情通报制度,工商局与全国17个省、市的74个县、区建立了信息联系,每半月向全县通报一次行情,共为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息7583条。
1986年,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开放肉、禽、蛋和水产品、蔬菜价格,有些综合性集市逐步转为单一农副产品集市。是年,开展集市监督检查工作,取缔无证商贩376人,无证游医17人,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62起,假药175公斤,查处投机倒把案件753起,罚款12975元。1987年,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全年共举办卫生法规培训班80期,参训人员3249人次,统一组织检查84次。1988年,实行经营证制度,境内有集市66处,上市人数约3457万人次,成交额约1.63亿元,清理整顿无证商贩1230户,查扣不合格秤520支、尺250支,查处投机倒把案341起,罚款11.85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沙河集和朱桥集分别被国家工商局和烟台市工商局授予“文明集市”和“五好集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