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结算管理 资料库:莱州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莱州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section/1/article/41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9/section/1/article/41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开立帐户 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始得办理结算。1958年取消对开立帐户的审查,造成帐户管理混乱。1959年帐户混乱情况得以纠正。1976年全县对已开立的帐户进行审查清理。1977年,县银行进行整顿,凡符合开户规定的重新进行登记保留,不符合规定的注销旧户,确属划小核算单位并符合总行帐户办法规定的也准予开户。到1988年底,全市在银行开立各种帐户1000余户。 审查凭证 转帐结算,须由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交凭征,银行根据有关政策审查其经济内容是否符合信贷资金管理和现金管理规定,符合要求方予以办理。银行还加强查询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结算达到准确及时。 另外银行在办理收付款单位间帐户资金的转移时,始终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的原则。在结算办理完毕后及时通知收付双方,使单位了解其银行存款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