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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商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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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工商业贷款 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对私营工商业、小手工业的贷款一般以周转性短期放款、活期抵押放款、小本贷款及小手工业放款为主。1950年3月,停止对私营工商业放款,下半年恢复。1951年4月,按“广泛开展,深入联系,大进大出,公私两利”的原则,扩大对私营工商业存、汇相结合的贷款业务。贷款由单纯的折实贷款增加抵押、押汇、信用、埠外采购4种,手续上从简,押品上放宽,大力扶持私营工商业。1954年上半年,共作押汇13笔,贷款51560万元(旧人民币)。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贷款停止,商品滞销。为扭转这种局面。银行采取先用款后对保的办法,放宽政策,结合召开物资交流会,共贷款3.17亿元(旧人民币),缓解了物资滞销状况。1958年,银行取消私营工商业贷款。1978年后恢复,对私营企业贷款一律采用逐笔审查核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国营工商业贷款 国营工业贷款:建国前,北海银行掖县、掖南县办事处曾以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方式对国营工业企业放款。1955年,县行在沙河酒厂、益新编织厂、掖县酒厂、兴华铁工厂进行国营工业企业短期放款试点后在全县实行。贷款种类分为超定额放款、结算放款、大修理放款、特种放款、临时放款5种。1977年7月改为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4种。1979年,突破过去只贷流动资金的规定,增加中短期设备贷款、专项贷款、节能贷款、黄金生产信托贷款等项。莱州市啤酒厂为扩建啤酒生产线贷款2725万元,年增利税1020万元。建国以后,银行信贷资金始终是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1964-1966年工业企业贷款占年平均流动资金的27.8%,1966-1976年平均占48.9%,1978-1988年年均占60%以上。
国营商业贷款:1953年3月开始,在国营商业企业中推行信贷制度。时全县商业系统所辖11个公司取消金库回笼制度,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对贷款监督采用“财务收支轧差”及“短期放款”办法。为保证粮食、油料收购,规定粮食贷款可先贷后报,油料贷款直接放到收购地。1956年,《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在全县110个商业和供销单位推行,试行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结算贷款、大修贷款、临时贷款5种。
1960年实行全额贷款制度。二级批发商业实行计划管理,所需商品资金按季度财务计划批准额向银行贷款;三级批发商业和零售企业实行定额管理。1983年初,实行商业结算放款,供销系统贷款仍按计划分户管理。贷款分商品流转贷款、农产品采购贷款、自营业务贷款、预付定金贷款、特种货款5种。为解决季中进贷不平衡,增加临时贷款指标,季末收回。
1981年增加中短期设备贷款,用于商业工业挖潜、革新、改造。1983年始对商业按平均先进销售资金率核定资金定额,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集体工商业贷款 1951年1月,县行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及各种专业合作社为经营生产购置原料、辅料所需短期周转资金办理放款。1956年5月,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贷款分补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设备贷款两种,手工业供销企业分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销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5种形式。贷款原则是“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依靠企业自身积累,贷款解决生产周转中资金不足部分。1972年始集体工商业自有资金低于银行贷款60%者,银行不再贷款。1980年7月对部分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资金占用不合标准的企业银行不再贷款。

工商业贷款抽年表
单位:万元
┌──┬────┬──┬────┬──┬────┐
│年份│贷款总额│年份│贷款总额│年份│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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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 │1964│1412 │1978│10565 │
├──┼────┼──┼────┼──┼────┤
│1951│3 │1966│2965 │1980│13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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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228 │1968│2477 │1982│13070 │
├──┼────┼──┼────┼──┼────┤
│1956│770 │1970│4006 │1985│11860 │
├──┼────┼──┼────┼──┼────┤
│1958│2199 │1972│4428 │1987│15017 │
├──┼────┼──┼────┼──┼────┤
│1960│2372 │1976│7934 │1988│16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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