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之典田卖宅者应在两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契钱。庆历四年(1044)规定,每贯收税钱40文。元明均收契税。清顺治四年(1647)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由买主依买价每两银纳税3分,契尾盖官印以为证明。雍正七年(1729)规定,每两银征税3分,外加1分充科场年费。乾隆十四年(1749)规定,买契9%,典契4.5%。宣统三年(1911)买契9%,典契6%。
1931-1934年,买契税按买价征6%,典契税按典价征3%。另收契纸费大洋5角,注册费大洋1角,加收教育费1-2角。验契税1913年,清白契验契价30元以上者,每张收验契税纸价洋1元,册费1角;30元以下仅收册费。1919年,清白契验契价30元以上每张收纸价洋4元,册费2角;30元以下每张收纸价洋1元,册费洋2角。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对民间置买田房者,依买价5%征收契税,随收契纸费5角,典契不征税。
1950年4月,按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规定,买卖契按买价6%征税,典契按3%征税,赠与契按现值6%征税。1954年始,仅对个体农民及其个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征收契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仅剩房屋转移一项征收契税,且数量逐渐减少,契税时征时停。1962年恢复征收房产契税,仍为买卖契6%、典契3%。1978年停征。
第四节 契税
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之典田卖宅者应在两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契钱。庆历四年(1044)规定,每贯收税钱40文。元明均收契税。清顺治四年(1647)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由买主依买价每两银纳税3分,契尾盖官印以为证明。雍正七年(1729)规定,每两银征税3分,外加1分充科场年费。乾隆十四年(1749)规定,买契9%,典契4.5%。宣统三年(1911)买契9%,典契6%。
1931-1934年,买契税按买价征6%,典契税按典价征3%。另收契纸费大洋5角,注册费大洋1角,加收教育费1-2角。验契税1913年,清白契验契价30元以上者,每张收验契税纸价洋1元,册费1角;30元以下仅收册费。1919年,清白契验契价30元以上每张收纸价洋4元,册费2角;30元以下每张收纸价洋1元,册费洋2角。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对民间置买田房者,依买价5%征收契税,随收契纸费5角,典契不征税。
1950年4月,按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规定,买卖契按买价6%征税,典契按3%征税,赠与契按现值6%征税。1954年始,仅对个体农民及其个人购买、承典、受赠的房屋征收契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仅剩房屋转移一项征收契税,且数量逐渐减少,契税时征时停。1962年恢复征收房产契税,仍为买卖契6%、典契3%。1978年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