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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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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罢登、莱二州榷盐令,掖县原盐自产自销,元、明一度招商承运。清雍正八年(1730),盐课摊入地亩带征,掖县划入东岸民运票地(即轻税自由行销区),准许盐商领票贩运,直至建国前,境内仍属东岸18县轻税自由行销区,但盐民仍要负担灶丁银、灶地银、草荡银、滩池银、盐锅银、解饷津贴、渔盐课钞等税目。
1917年,国民政府将掖县盐税实行就场征收,每担收税3角。1920年,掖县产盐222180担,售出90986担,其中食盐46464担,渔盐44522担,征税27386元。1921年每担盐税增为4角,1926年增为6角,1931年增至2.5元,工业盐、渔业盐也由2角增至3角。1926年全县产盐361393担,售出298782担,其中食盐209727担,渔盐89055担,征税134131元。1933年售盐326504担,其中食盐311011担,渔盐15493担,征税542387元。1934年征税688380元。
1938年掖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基本控制南北盐区盐税。1938-1941年每年盐税收入在20万元(法币)左右,其中北盐区占3/4,南盐区因日伪军侵扰税收较少。1941年,每担征税3.20元(北海币,下同),1943年每50公斤征税2元。1946年盐税加大,每50公斤征税30元。1949年,经7次调整,食盐税率由3月份的每担(50公斤)征收300元增至11月份的1.6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0年1-4月8次调整,盐税由1月份每担征税7.5万元增至4月份的13.5万元,6月份又调整为7万元,1955年币制改革后换算为7元新人民币,1957年每吨盐征税172元,1959年减至150元。1979年后经5次调整,确定1988年税额。1959-1988年30年间,全市征收盐税1.65亿元。

1988年盐税税额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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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类 │法定税额│实征税额│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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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盐国营 │154 │124 │198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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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150 │120 │198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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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粉盐 │140 │110 │198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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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洗精盐 │130 │102 │198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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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盐 │130 │97 │1986.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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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业用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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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工业 │15.40 │15.40 │1984.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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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皂、饲料工业│77 │77 │1984.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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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渔业 │同食盐 │120 │198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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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牧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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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同食盐 │120 │198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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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 │55.80 │55.80 │1984.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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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口 │免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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