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征收地丁银。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掖县实征地丁银35082两,其中地方留用5370两,上解29712两。
民国时期,掖县财政收入分经常性收入和临时性收入。经常性收入,有附捐、杂捐、公款、公产等。临时性收入为公款,但数额较小。主要收入以附捐为主,1920年为108161.56元,1931年为105312.54元,1932年为80051.91元,1933年为90968.08元。
1938-1949年,掖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公粮)。1950-1956年,主要是农业税、工商税和少量其他收入。1957-1988年,主要是工商税、盐税、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1950-1988年财政收入年递增率为9.62%,其中1988年财政收入是1950年财政收入的32.78倍。
第二节 财政收入
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征收地丁银。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掖县实征地丁银35082两,其中地方留用5370两,上解29712两。
民国时期,掖县财政收入分经常性收入和临时性收入。经常性收入,有附捐、杂捐、公款、公产等。临时性收入为公款,但数额较小。主要收入以附捐为主,1920年为108161.56元,1931年为105312.54元,1932年为80051.91元,1933年为90968.08元。
1938-1949年,掖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公粮)。1950-1956年,主要是农业税、工商税和少量其他收入。1957-1988年,主要是工商税、盐税、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1950-1988年财政收入年递增率为9.62%,其中1988年财政收入是1950年财政收入的32.7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