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财政管理体制 清代,县无财政收支决定权,财政与赋税的收入、支出、上解、留用均由省决定。
民国初期,田赋等税捐征收额由省下达,收入上解。1937年掖县地方收入为附捐、杂捐、公款、公产。其收入由省提取15-45%,余者归县。地方支出由地方收入列支。
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县财政采用统收统支的方法,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下拨。
1950年,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53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属于县财政的地方固定收入有国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地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支出列地方预算。县级预算由省核定。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收入分类分成,支出根据收入自行安排,力求平衡。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由专署核定县的每年收支预算,按其支出占收入的综合比例,实行总额分成;1968、1969年实行“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分配”的办法;1970年实行“定收定支,超额分成”的办法,掖县超收分成比例为50%。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体制。掖县超收分成比例1971年为40%,1972年和1973年为35%。1973年上解比例为75%,留成为25%。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作为地方机动财力,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1974年,掖县地方收入没有超收。1975年超收部分按20%留成。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和收支挂勾,增长分成”体制,当年掖县固定留成为25%,超收部分分成比例为20%。1977年烟台地区把掖县的固定留成比例调为20%。1978年,实行“收支挂勾,增长分成”体制。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按收支范围确定收支项目,增收另定比例。1982年,实行“按收入总额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当年掖县分成比例为33.2%,1983年调为33.9%,1986年为38%,1987年为40%。同年,中央开始借调地方财力,当年从掖县借调91.8万元,1988年借调81.2万元。1988年,烟台市对莱州市实行“定额上交加比例递增”的体制,以1987年实际分成收入为基数,按1986年体制确定的上解比例计算上解基数,并每年递增8%包干上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8-15%的部分,再上交39%,增长15%以上部分再上交18.5%,次年以上年实际上解总额递增8%包干。从1988年开始14种小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
基层财政管理体制 1942年始,区经费由县财政支付,村经费开支由征收公粮时征收一部分附加解决。
建国初期县在区下设乡,将村干部补助费的18%用于乡干部生活补助与乡办公费用,乡经费的支领手续统一由区村经费会计负责,编造预决算,经县村经费管委会核准领发或报销。
1956年撤区建大乡,1957年建乡财政。1958年乡改人民公社,建立公社一级财政体制,由县核定收入,公社定收支,按项分成。1961年,公社级财政撤销。
1984年4月,掖县撤销公社建制,建立28处乡镇。1986年,全县各乡镇设立财政所。对收不抵支的4个乡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助,短收不补,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对其余24个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减支,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成,并对乡镇财政收支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此管理办法直至1988年未变。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市(县)级财政管理体制 清代,县无财政收支决定权,财政与赋税的收入、支出、上解、留用均由省决定。
民国初期,田赋等税捐征收额由省下达,收入上解。1937年掖县地方收入为附捐、杂捐、公款、公产。其收入由省提取15-45%,余者归县。地方支出由地方收入列支。
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县财政采用统收统支的方法,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下拨。
1950年,仍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53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属于县财政的地方固定收入有国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地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支出列地方预算。县级预算由省核定。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收入分类分成,支出根据收入自行安排,力求平衡。1959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由专署核定县的每年收支预算,按其支出占收入的综合比例,实行总额分成;1968、1969年实行“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分配”的办法;1970年实行“定收定支,超额分成”的办法,掖县超收分成比例为50%。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体制。掖县超收分成比例1971年为40%,1972年和1973年为35%。1973年上解比例为75%,留成为25%。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作为地方机动财力,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1974年,掖县地方收入没有超收。1975年超收部分按20%留成。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勾,总额分成和收支挂勾,增长分成”体制,当年掖县固定留成为25%,超收部分分成比例为20%。1977年烟台地区把掖县的固定留成比例调为20%。1978年,实行“收支挂勾,增长分成”体制。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按收支范围确定收支项目,增收另定比例。1982年,实行“按收入总额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当年掖县分成比例为33.2%,1983年调为33.9%,1986年为38%,1987年为40%。同年,中央开始借调地方财力,当年从掖县借调91.8万元,1988年借调81.2万元。1988年,烟台市对莱州市实行“定额上交加比例递增”的体制,以1987年实际分成收入为基数,按1986年体制确定的上解比例计算上解基数,并每年递增8%包干上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8-15%的部分,再上交39%,增长15%以上部分再上交18.5%,次年以上年实际上解总额递增8%包干。从1988年开始14种小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
基层财政管理体制 1942年始,区经费由县财政支付,村经费开支由征收公粮时征收一部分附加解决。
建国初期县在区下设乡,将村干部补助费的18%用于乡干部生活补助与乡办公费用,乡经费的支领手续统一由区村经费会计负责,编造预决算,经县村经费管委会核准领发或报销。
1956年撤区建大乡,1957年建乡财政。1958年乡改人民公社,建立公社一级财政体制,由县核定收入,公社定收支,按项分成。1961年,公社级财政撤销。
1984年4月,掖县撤销公社建制,建立28处乡镇。1986年,全县各乡镇设立财政所。对收不抵支的4个乡实行“定收定支,定额补助,短收不补,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对其余24个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短收减支,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成,并对乡镇财政收支范围作出具体规定。此管理办法直至1988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