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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仓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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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县内田赋粮储纳事宜,由县钱粮总柜兼管。仓储赋粮,没有严格的仓储制度。每年县衙所征收的赋粮,派司勤封仓,动支启封,日常无人管理。私挪、盗窃、虫蚀、鼠食、霉烂经常发生。民国初期,县府设5人仓储保管委员会,并建立仓储管理细则。自1941年1月起,除在人民政权巩固地区设秘密仓库集中收藏粮食外,在日伪军活动较频繁地区,对所征收的救国公粮,由农户分散代储,并以村为单位,成立护粮委员会和护粮小组,负责保护、转移和支拨登记。1945年6月,县政府规定村户存放公粮数量,原则上每村不超过2.5万公斤,每户不超过0.6万公斤。边缘地区及靠近交通要道村庄不得存放公粮。存粮村户,对所存粮食应保守秘密,以防日伪及土匪掠夺偷袭。如因泄密遭受损失,由存粮村户负责赔偿。如因不可抗拒原因而遭受损失,存粮村户须在三天以内呈报区以上政府或存粮机关,经查属实免去责任。凡存粮户未经政府或存粮机关允许而私自动用所存公粮的,除如数退回外,并给予赔偿动用数一倍以上的处罚。存粮村村长及存户,对所存的公粮要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霉烂、潮湿、虫蛀等情况,要过风曝晒,必要时应立即报告区政府或存粮机关,在政府或存粮机关监视下过风曝晒,所需人力可以作为该村应负担的支差义务。解放战争开始后,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建立粮库机构,配备检查人负责仓储日常管理。
建国后,粮库管理逐步走向正常化、制度化。管理制度有:(1)粮油出入库制度。粮库对粮油只有保管责任,无动支权力,没有动支命令和调拨计划,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随意支拨粮油。粮油出入库,均设帐立卡,要求帐、实、卡相符。按管理权限,入有凭,出有据。粮食入库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验质计量,并按不同品种、优劣、干湿、新陈,有无虫害分别储存。对有毒有异味物品,严禁与粮油同放。种子粮、战备粮绝对与商品粮分开。战备粮实行“三专”(专人、专帐、专仓)和“四落实”(品种、数量、质量、仓号)管理。所储粮油按规定程序推陈储新。(2)粮油检查制度。储粮实行定期检查,5日一小查,10日一大查,每月普查,风雪雨后及时查。县粮食局每季度对全县粮油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在春、夏、冬影响储粮的重要季节,地(市)粮食局组织各县互查或抽查。日常检查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次检查结束都详细登记入簿,做到细查、严防、早治。(3)清洁卫生制度。仓内仓外保持清洁整齐,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和出一仓清一仓,不清仓不入库。麻袋间、器材间及加工车间等场所,均保持清洁。(4)安全保卫制度。粮库工作人员,严守国家机密,有关机密事项一律不准外泄。非因工作需要,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爆物品进入库区。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其实用性能。库区除指定地点外,严禁烤火。各库均设“禁止烟火”醒目标志。节假日派人轮流值班,发生事故后,除组织力量积极抢救外,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查原因,严肃处理。(5)“四无”粮仓制度。“四无”粮仓活动始于1955年,库存的粮食必须达到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油品必须达到无酸败、无撒漏、无沾污、无事故要求,方可确定“四无”粮仓或“四无”油库。基层单位每月自我鉴定一次,并将情况书面呈报粮食局。1957年又开展创“七无”粮仓(无霉烂、无虫、无鼠雀、无事故、无变色、无异味、无病疫)活动。这项活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1979年恢复。(6)粮油损耗制度。粮油储藏损耗,分水分杂质减量和储藏自然损耗两种,必须分别计算列报,按规定的审批手续报销,损耗和剩余不得互相充抵。凡发生超耗,须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均作事故处理。粮油自然损耗定额为:存放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1‰,存放一年以内的,不得超过1.5‰,存放一年以上的不得超过2‰。保粮措施主要有合理通风,适时密闭,虫害防治和技术监测4个方面。其中以虫害防治和仓房粮食监测为经常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