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粮供应 1953年底起,共向全县农村缺粮人口,发放粮食购买证2.18万个,凭证供应粮食。1954年对在粮食统购中购了“过头粮”的户,统销和退回粮食共1205.5万公斤。1955年夏,对粮食产、购、销实行“三定”。按保证人畜用粮要求,对缺粮社、队、户酌情供应。是年,全县统销粮为968万公斤。1958年秋农村社队兴办集体食堂,吃饭不要钱,两个月后,因粮源不足被迫实行定量分配,标准每人每天0.5-0.7公斤。1959-1961年全县严重缺粮,国家虽尽力调剂,部分群众仍需以瓜菜充饥。1964年全县缺粮户8973户,缺粮71.5万公斤,粮食部门通过统销解决了群众吃饭问题。1965年8月县政府对农村社员口粮分配具体规定:全年统算每人口粮最低180公斤,一般200公斤,最多不超过250公斤。口粮180公斤者不征不购,低于180公斤者补到180公斤。渔民口粮,解放前皆自行集市购买。解放后,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口粮按轻体力标准供应。1955-1956年渔民每人每月20公斤;1956-1960年改为24.5公斤;1960-1970为16.25公斤;1971-1988年为18公斤。渔民家属按非农业人口标准供应。全县农民统销粮食,50年代为3774万公斤,60年代为2862万公斤,70年代为528万公斤。1980-1988年为17458万公斤。
经批准的大型农田基本建设工程,由社队派劳力施工者,民工口粮、食油由国家定量补助。一般每人每月补给粮食5公斤,食油0.15公斤。1958-1960年全县共补助民工粮食240.5万公斤,每年平均80万公斤。1960-1970年,每年平均补助民工粮食17.1万公斤,1971-1980年,每年平均补助25.2万公斤。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逐渐减少,民工补助粮食也随之缩减,1984年后停止补助。
奖售粮食 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在有计划地采购部分农副产品的同时,实行粮食奖售。奖售的粮食,凭收购部门的收购凭证,由粮食部门拨给。1961-1970年全县奖售粮食1884万公斤,1971-1980年为9417万公斤,1981年为962万公斤,1982年为1214万公斤,1985年为9.5万公斤。1985年后取消奖售。
第四节 农村统销
口粮供应 1953年底起,共向全县农村缺粮人口,发放粮食购买证2.18万个,凭证供应粮食。1954年对在粮食统购中购了“过头粮”的户,统销和退回粮食共1205.5万公斤。1955年夏,对粮食产、购、销实行“三定”。按保证人畜用粮要求,对缺粮社、队、户酌情供应。是年,全县统销粮为968万公斤。1958年秋农村社队兴办集体食堂,吃饭不要钱,两个月后,因粮源不足被迫实行定量分配,标准每人每天0.5-0.7公斤。1959-1961年全县严重缺粮,国家虽尽力调剂,部分群众仍需以瓜菜充饥。1964年全县缺粮户8973户,缺粮71.5万公斤,粮食部门通过统销解决了群众吃饭问题。1965年8月县政府对农村社员口粮分配具体规定:全年统算每人口粮最低180公斤,一般200公斤,最多不超过250公斤。口粮180公斤者不征不购,低于180公斤者补到180公斤。渔民口粮,解放前皆自行集市购买。解放后,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口粮按轻体力标准供应。1955-1956年渔民每人每月20公斤;1956-1960年改为24.5公斤;1960-1970为16.25公斤;1971-1988年为18公斤。渔民家属按非农业人口标准供应。全县农民统销粮食,50年代为3774万公斤,60年代为2862万公斤,70年代为528万公斤。1980-1988年为17458万公斤。
经批准的大型农田基本建设工程,由社队派劳力施工者,民工口粮、食油由国家定量补助。一般每人每月补给粮食5公斤,食油0.15公斤。1958-1960年全县共补助民工粮食240.5万公斤,每年平均80万公斤。1960-1970年,每年平均补助民工粮食17.1万公斤,1971-1980年,每年平均补助25.2万公斤。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逐渐减少,民工补助粮食也随之缩减,1984年后停止补助。
奖售粮食 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国家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在有计划地采购部分农副产品的同时,实行粮食奖售。奖售的粮食,凭收购部门的收购凭证,由粮食部门拨给。1961-1970年全县奖售粮食1884万公斤,1971-1980年为9417万公斤,1981年为962万公斤,1982年为1214万公斤,1985年为9.5万公斤。1985年后取消奖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