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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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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 1953年12月-1955年8月,根据国家粮食部《关于实行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非农业人口,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及消费水平不同,规定粮油供应标准,实行“以人定量”,发放粮油供应证。对体力劳动者,按轻、重、特重分别供应,每人每月的原粮供应标准,60年代前,分别为20、25、30公斤;60-80年代,为16、20、25公斤。对大、中学生(包括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60年代前为17-19.5公斤;60-80年代为14-17.5公斤。对职工及脑力劳动者,一直为13.5-18.5公斤。10周岁以上居民,60年代前为15.5-18公斤,70-80年代为13.5-16.5公斤;9周岁及以下儿童为2.5-13公斤。1955年,全县定量人口供应原粮为985万公斤,1965年为535.5万公斤,1975年为747.5万公斤,1988年为1487万公斤。对流动人口的粮食供应,采取发放粮票的办法。1955年12月,对非农业人口,由供应原粮改为供应成品粮。1964年9月,对国营单位退休回乡职工,由原生产队分配粮油改为国家定量供应,粮色比例及供应标准,与当地国家机关干部相同。1974年2月,对集体单位退休人员口粮供应,按国营退休人员标准执行。1987年全县非农业人口粮食总供应量为1524.5万公斤,食油35万公斤。1988年7月开始,对高级知识分子口粮供应,每人每月在定量内供应大豆1.5公斤,大米3公斤,余者供应细粮;食油在定量基础上,每月增加0.5公斤。
行业用粮 清末至建国前,境内饮食、糕点、酿造等业用粮均自行采购。建国后,行业需用的粮油实行计划供应,依据国家下达用粮企业的产品、产值指标,企业编造用粮计划后,发给粮食购买证,由粮食部门审核供应。1955年全县饮食、糕点、副食、酿造、工业等用粮325万公斤,1964年78万公斤,1976年420万公斤,1988年463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