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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军粮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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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各军政部门用粮,实行粮票制度。用粮单位先到直属上级部门领取粮票,凭粮票到发粮部门支取粮草。1944年前后,粮食供给标准为:部队指战员、学校学员、后勤人员每人每日供应麦粮1.1公斤,秋粮每人每日1公斤;医院伤病员、休养员、荣誉军人每人每日供应麦粮1.2公斤,秋粮每人每日1.1公斤。马每匹每天精料2.5公斤,草5公斤;驴子每头每日精料1公斤,草4公斤;牛每头每日精料1公斤,草7.5公斤。
解放战争时期,按胶东行政公署《关于保证战时粮食供给的紧急指示》供给军粮。1947年仅掖南县支前粮食即达226.5万多公斤,柴草221.5万多公斤。1947年掖县粮秣付出粗粮122.4万公斤,细粮29.7万公斤,谷草12.7万公斤,木柴172万公斤。
建国初,部队粮油供应,凭军用供给粮票或军用价购粮票加定额支票,按计划向驻地粮所购粮。粮色按“有啥吃啥”原则执行。随军家属、保姆及儿童的粮油供应,按军事系统规定执行。1957年7月改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部队干部转业、复员和战士复员退伍时,除发给途中适量粮票外,由部队发给一个月粮票,从第二个月起,转由地方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