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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油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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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统购 1953年冬,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统购统销政策,全县征购粮食3724万公斤。由于购粮过头,致使次年春少数乡村出现粮荒。1954年坚持“余粮多多购,余粮少少购,无余粮不购”的原则,征购粮食5447万公斤。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使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1957年强调“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统购统销制度更加完善。
1958年9月开始,粮食征购实行包购。是年全县实际征购粮食6695万公斤。1965年10月,国家对粮食包购基数实行一定三年和超产超购的办法。是年,分配给掖县包购基数6000万公斤,超额完成。1971年后,包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全县包购基数调整为6500万公斤。并规定:对达不到口粮标准的生产队实行免购;对超产的生产队协商超购,超购的粮食按30%加价。1978年,国家调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1979年全县向国家交售粮食1.72亿公斤,农业人口人均售粮218.5公斤,每亩粮田189公斤。1981年8月,全县粮食包购基数调整为8750万公斤,夏粮3751万公斤,秋粮4999万公斤。1982年,国家对粮食实行“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不变。1984年全面推行户交售、户结算和化肥、柴油奖售到户的收购办法,当年完成征购任务5345万公斤,占任务数的137.6%。其中到户收购1367.5万公斤。
油料统购 1953年全县收购花生、芝麻、大豆等折油21万公斤。1954年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农民种的花生除交纳公粮和按规定扣除种子、自留食用外,余者卖给国家。除去种子,每人不足5公斤花生米者不予收购。是年全县征购花生总量折油243万公斤。1956年花生统购执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方针,在核实产量、食用油料、种子和国家征收量外,余者国家按95%统购。1980年2月5日,省政府将掖县花生米包购任务由575万公斤调减为550万公斤,调减后仍执行包购一定几年不变,超购任务一年一定和增产增购、加价奖励政策。是年完成征超购任务1951.5万公斤。

全市统(收)购粮油抽年表
单位:万公斤
┌────┬────┬───┐
│品名年份│粮食 │油料 │
├────┼────┼───┤
│1949 │500.0 │5.0 │
├────┼────┼───┤
│1953 │3724.0 │21.0 │
├────┼────┼───┤
│1957 │5080.0 │120.5 │
├────┼────┼───┤
│1961 │5251.0 │113.0 │
├────┼────┼───┤
│1965 │6594.0 │795.5 │
├────┼────┼───┤
│1969 │6591.0 │112.0 │
├────┼────┼───┤
│1973 │9557.0 │1264.0│
├────┼────┼───┤
│1977 │11652.0 │412.5 │
├────┼────┼───┤
│1981 │8931.4 │2059.0│
├────┼────┼───┤
│1985 │3926.0 │1197.5│
├────┼────┼───┤
│1988 │5434.0 │7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