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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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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掖县抗日民主政府以募集方式征收救国公粮10万公斤。1939年全县募集125万公斤,占蓬、黄、掖三县征收救国公粮总数的75.8%。1940年实行以户为负担单位,以村为实行单位,按贫富程度分10等按等征收的办法。当年全县征收救国公粮119万公斤。翌年征收107万公斤。1942年8月执行胶东区行署颁布的救国公粮暂行办法,规定以户为负担单位,以人口产量为计算单位的累进计征法。人均每年产粮50.5-75公斤,征收累进率为1%,每增加25公斤,累进率增加一个百分点,750.5公斤以上,累进率为45%。抗日家属、鳏寡孤独确无负担能力者,可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减免。征收品种小麦35%,玉米40%、大豆15%、小米10%。
1943年,根据胶东行署指示,掖县对土地进行丈量登记,按照土地优劣和产量多少,划分为20等60级,按土地级别合理负担救国公粮。救国公粮征收,按平均产量一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齐。1944年全县征收救国公粮456.5万公斤。
土地改革后,按胶东行署关于《胶东区三十五年度征粮办法》规定的第一种办法征收救国公粮,以人口为计算单位,以产量为计算标准,累进征收。累进率:年人均产量不足50公斤者免征;起征点50公斤,征收率为3%,50公斤以上者每增加0.5公斤,征收率递增万分之三;年人均产粮583.5公斤,征收率为35%;583.5公斤以上者不再增加征收率。1948年,公粮公草征收以户为负担单位,以地级为标准,按人口计算,最高负担额不超过地级产量的20%。该办法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齐。1949年,掖县进行土地整级,平均每亩加五级,每级征粮1.5公斤。是年掖县运出支前公粮456.5万公斤。
建国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个别边远山区,实行折征代金。公粮由粮食部门代为接收,作价划拔财政部门上交国家金库。公粮一年一征,分夏秋两季征齐。征收品种主要有小麦、玉米、大豆、谷子、高粱、小米等。1949年全县征收公粮2247万公斤。50年代年均征收公粮2063万公斤;60-70年代,年均征收公粮1410万公斤;1980-1988年,年均征收公粮1027万公斤。

农业税粮食征收数抽年表
单位:万公斤
┌────┬───┬───┬───┐
│项目年份│合计 │正税 │附加 │
├────┼───┼───┼───┤
│1949 │2247.1│1954.0│293.1 │
├────┼───┼───┼───┤
│1951 │2202.3│1835.3│367.0 │
├────┼───┼───┼───┤
│1954 │1964.8│1964.8│ │
├────┼───┼───┼───┤
│1957 │2399.0│2086.1│312.9 │
├────┼───┼───┼───┤
│1960 │2169.9│1886.9│283.0 │
├────┼───┼───┼───┤
│1963 │1388.8│1262.6│126.2 │
├────┼───┼───┼───┤
│1965 │1405.5│1222.2│183.3 │
├────┼───┼───┼───┤
│1970 │1446.0│1257.4│188.6 │
├────┼───┼───┼───┤
│1974 │1394.3│1216.8│177.5 │
├────┼───┼───┼───┤
│1979 │1380.1│1200.1│180.0 │
├────┼───┼───┼───┤
│1982 │1031.1│896.6 │134.5 │
├────┼───┼───┼───┤
│1985 │789.2 │686.3 │102.9 │
├────┼───┼───┼───┤
│1988 │1205.4│1048.2│157.2 │
└────┴───┴───┴───┘
注:1978年后,始征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