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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田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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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万历年间,县内共有11936户61560人,田赋地7939顷。全年共征粮38296石,其中夏征小麦11487石,秋征粟米26809石;征丝棉绢62匹,农桑绢314匹,府花绒25公斤。清顺治至康熙年间,全县耕地面积稳定在7904顷,年征收银38672两左右。民国初年,田赋征收仍沿清制,1915年改征银元,征收折率随市价波动。当年每银一两改征银元2元2角,共征洋(银元,下同)77176.74元。1929年,全县可耕地面积7900顷左右,131594户703060人,征银35010两,每银一两改征洋4元,共征洋140040元。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按新标准征收田赋。是年,每银一两,折洋6元,每亩征田赋款0.3元。1940年境内使用北海币,是年田赋每银一两折北海币36元,亩征田赋款1.8元。1947年县政府确定每公斤产量征收田赋为北海币4元。1948年为支援解放军渡江作战,县政府按产量的2%预征田赋粮。是年,境内共征田赋粮314.4万公斤。1949年5月并入农业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