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1月,根据《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掖县结合本地资源情况规定:确定黄花鱼、加吉鱼、鲅鱼、白鳞鱼、偏口鱼、鲐鱼、黄姑鱼、白姑鱼、刀鱼、鲈鱼、梭鱼、鲻鱼、巴子鱼、海参、对虾等共17种水产品为保护资源;小拉网、地崖网、裤裆网、张网、转轴网5种网渔具,一律由每年清明开始放网,夏至禁止使用。
1956年6月,掖县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1956年伏秋水产繁殖保护工作意见(草稿)的通告》。规定:(1)由夏至到秋分(即阳历6月21日至9月23日,共90天)为禁渔期,不准损害鱼苗网具作业;(2)小鲅鱼、小加吉鱼、小黄鱼、白鳞鱼、小刀鱼、小黄姑鱼、小梭鱼为重点保护经济鱼类;(3)小裤裆网、挂子网为有待改进的网具,责成有关方面教育渔民按要求逐步改进,并限制使用;(4)丝流网、赶网、旋网、密扣小拉网、拖网、卷网等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网具,予以取缔;(5)须子网、张网、挂网、丝拉网、大拉网、卷网、线制笼网等网具,每年夏至至秋分禁止使用。
1978年6月,成立全县水产资源繁殖保护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渤海区对虾资源保护试行办法》落实资源保护措施。对违犯秋对虾开捕期者,进行了处理。9月,依国家渔业法规,取缔袋网、帐网、赶网等渔具和投毒、炸鱼等渔法,制定出具体的水产资源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1982年6月,县人民政府特别对海参养殖单位下达专门生产管理通知,规定生产区由水产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春汛4月10日-6月20日,秋汛9月1日-10月20日,须持海参捕捞证采捕;其它时间或无证者一律不准采捕。1984年,县人民政府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的管理条例,对滩涂按乡(镇)、村进行确权发证;对主要经济贝类和刺海参的限捕规格和禁捕期,作出具体规定;对水域环境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于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
第一节 资源保护
1954年11月,根据《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掖县结合本地资源情况规定:确定黄花鱼、加吉鱼、鲅鱼、白鳞鱼、偏口鱼、鲐鱼、黄姑鱼、白姑鱼、刀鱼、鲈鱼、梭鱼、鲻鱼、巴子鱼、海参、对虾等共17种水产品为保护资源;小拉网、地崖网、裤裆网、张网、转轴网5种网渔具,一律由每年清明开始放网,夏至禁止使用。
1956年6月,掖县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1956年伏秋水产繁殖保护工作意见(草稿)的通告》。规定:(1)由夏至到秋分(即阳历6月21日至9月23日,共90天)为禁渔期,不准损害鱼苗网具作业;(2)小鲅鱼、小加吉鱼、小黄鱼、白鳞鱼、小刀鱼、小黄姑鱼、小梭鱼为重点保护经济鱼类;(3)小裤裆网、挂子网为有待改进的网具,责成有关方面教育渔民按要求逐步改进,并限制使用;(4)丝流网、赶网、旋网、密扣小拉网、拖网、卷网等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网具,予以取缔;(5)须子网、张网、挂网、丝拉网、大拉网、卷网、线制笼网等网具,每年夏至至秋分禁止使用。
1978年6月,成立全县水产资源繁殖保护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渤海区对虾资源保护试行办法》落实资源保护措施。对违犯秋对虾开捕期者,进行了处理。9月,依国家渔业法规,取缔袋网、帐网、赶网等渔具和投毒、炸鱼等渔法,制定出具体的水产资源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1982年6月,县人民政府特别对海参养殖单位下达专门生产管理通知,规定生产区由水产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春汛4月10日-6月20日,秋汛9月1日-10月20日,须持海参捕捞证采捕;其它时间或无证者一律不准采捕。1984年,县人民政府制定浅海滩涂养殖的管理条例,对滩涂按乡(镇)、村进行确权发证;对主要经济贝类和刺海参的限捕规格和禁捕期,作出具体规定;对水域环境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于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