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前,境内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均归私人所有。地主、富农与贫农土地数量相差悬殊。据临城区小原乡(辖小原、高家、碾头、王西4村)、庙山区沙现乡(辖庙山、沙现、圈子、汤家4村)和沿海区朱石乡(辖大朱石、小朱石2村)调查,土改前3个乡共有土地(耕地,下同)16623.88亩,农业人口9012人,人均土地1.84亩。其中,地主占总人口的3.97%,占有土地总数9.65%,人均土地4.48亩;富农占总人口5.5%,占有土地总数8.9%,人均土地2.98亩;中农占总人口27%,占土地总数39%,人均土地2.71亩;贫雇农占总人口62.7%,占有土地总数39.9%,人均土地1.17亩。境内地主多数兼资本家,家业不以种地为主。尽管如此,全县地主人均占有土地仍为贫雇农的3.83倍,为中农的1.65倍。一些典型村庄地主、富农与贫雇农土地占有量相差更为悬殊。西由后吕村地主徐某,8口人占有土地158.76亩,人均19.85亩;同村贫农李宝才家,3口人只有1.1亩薄地,人均0.36亩。路旺匡郑徐家村,共120户,土地2500亩。徐姓8家地主占有肥沃土地1700亩;79户贫雇农占有瘠薄土地140亩,人均0.21亩。地主、富农将土地出租或雇工耕种。城区东南隅村,解放前470户,7000多亩土地。其中77户地主占有土地6640亩,除个别户雇工耕种部分好地外,余者全部出租。当时,东南隅村农民被生活所迫逃荒、讨饭者37户,离家外出谋生者113户。
土改前三个典型乡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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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阶层│临城区小原乡 │庙山区沙现乡 │沿海区朱石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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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数│人口│占总 │耕地数 │占总 │人均│户数│人口│占总 │耕地数 │占总 │人均│户数│人口│占总 │耕地数 │占总 │人均│
│ │ │ │人口%│(亩) │耕地 │土地│ │ │人口%│(亩) │耕地 │土地│ │ │人口%│(亩) │耕地 │土地│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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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雇农 │441 │2167│70.15 │2313.94 │46.40 │1.07│301 │1407│58.48 │2594.21 │43.86 │1.84│405 │2075│59.0 │1723.80 │30.12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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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99 │549 │17.77 │1500.50 │30.09 │2.73│132 │891 │37.03 │2798.14 │47.31 │3.14│172 │969 │27.5 │2233.98 │39.03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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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12 │126 │4.08 │488.13 │9.87 │3.87│7 │49 │2.04 │214.24 │3.61 │4.37│34 │183 │5.2 │903.06 │15.78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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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19 │230 │7.45 │643.48 │12.90 │2.80│9 │43 │1.79 │243.34 │4.10 │5.66│27 │224 │6.3 │593.62 │10.37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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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 │2 │17 │0.55 │40.56 │0.81 │2.39│3 │16 │0.66 │64.33 │1.08 │4.02│1 │21 │0.5 │64.10 │1.12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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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 │ │ │ │ │ │ │ │ │ │ │ │ │10 │45 │1.3 │149.73 │2.62 │3.33│
│出租者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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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 │ │ │ │ │ │ │ │ │ │ │ │ │ │54.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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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73 │3089│ │4986.61 │ │ │452 │2406│ │5914.26 │ │ │649 │3517│ │5723.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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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自1940年始,中共掖县县委、县政府领导农民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减租减息斗争。至1945年底,基本实现“二五”减租(按原价减租25%)和“分半”减息(年利不得超过一分半)。据341个行政村统计,参加“双减”佃户29475人,减租土地2481.8亩,减少租粮35954.5公斤,退回租粮11407公斤。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减息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7月中共胶东区党委召开会议传达、部署土地改革工作。8月,县委召开县、区干部会议贯彻并成立土地改革工作队。10月,土地改革在全县展开。先动员开明士绅献田,然后向顽固地主开展斗争。运动开始不久,国民党军队进犯掖县,城周围十几个区的土改工作被迫停止。1947年2月国民党军队撤走,土改继续进行。7月,县委召开扩大会议贯彻华东局《关于土改复查的新指示》,进行土地改革复查工作。认真检查“依靠贫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的方针和“使少地、无地贫雇农得到足够土地,中农不得受侵犯”、“给地主留一份土地,使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土改中个别侵犯中农利益、土地分配不公及对封建地主势力打击不彻底等问题,进行复查和纠偏。对土改落后村庄,加强领导,限期补课。1950年秋后,县委成立工作队,分头检查验收土地改革工作。1951年冬土地改革结束。结束土改工作分四步:第一步宣传政策,调查情况,整顿乡村组织,增强贫农势力;第二步划定阶级成分(包括审查、改正错划者);第三步查挖漏划地主,没收其非法保留的土地、房产、农具,分配给贫雇农,补偿中农利益;第四步确定房地产权,发放土地证、房产证。
在土改中全县没收地主、富农、资本家土地12617.62亩,9890户贫雇农分得土地、房屋和农具,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贫农在农村政权中占绝对优势,社会各阶层经济状况发生根本变化。地处平原的临城区小原乡,土改前贫雇农人均土地1.07亩,中农人均土地2.73亩,富农人均2.8亩,地主人均3.87亩”土改后贫雇农人均土地1.58亩,中农人均1.86亩,富农人均1.61亩,地主人均1.02亩。地处山丘的庙山区沙现乡,土改前贫雇农人均土地1.84亩,中农人均3.14亩,富农人均5.66亩,地主人均4.37亩;土改后贫雇农人均2.22亩,中农人均2亩,富农人均2.35亩,地主人均0.99亩。沿海区朱石乡土改前贫雇农人均土地0.83亩,中农人均2.3亩,富农2.65亩,地主人均4.93亩;土改后贫雇农人均土地1.36亩,中农人均1.79亩,富农人均1.74亩,地主人均1.3亩。1951年结束土改后,全县贫雇农占有耕地占总耕地面积的39.5%,人均土地1.63亩,中农的耕地占总耕地的55.92%,人均1.87亩,富农的耕地占总耕地2.94%,人均1.58亩,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占总耕地0.10%,人均1.42亩,地主的耕地占总耕地1.41%,人均1.10亩其它占有耕地为总耕地面积的0.13%。
集体土地所有制 50年代中期,境内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社兴起,农民将自己的土地入股,由农业社集体使用,土地所有权仍归个体所有。1956年,在初级农业社基础上成立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社,土地归农业社集体所有,社员只有集体分配的少量自留地、自留园。至此,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人民公社化中,土地一度归公社一级所有。后体制下放改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公社主要经营部分科技实验基地、果园、林场和乡镇企业;生产大队经营科技实验基地、林业、果园和村办工副业;生产队经营95%以上的土地。1984年改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体制为乡(镇)村行政体制,原属社队经营的土地归属乡(镇)村。仍属集体土地所有制。
全民土地所有制 包括官有庙田、学田、山林等,土改前约7000余亩。土改中大部分交附近村庄分给贫苦农民,一小部分连同没收的土地办了农场。其中有大悲寺农场,1942年4月在今苗家镇南李村大悲寺用20余亩庙田建立。初为西海区生产组农场,1954年改为县农场。后土地增至68亩,房屋20余间,职工10余人。1958年撤销。徐家农场,1949年在路旺匡郑徐家用没收地主50亩土地建立。原为西海区机关农场,1950年改为县农场。有土地80亩,房屋35间,职工9人。1958年撤销。畜牧繁殖场,1958年大悲寺、徐家农场撤销后,人员及物资迁至今土山镇海滩建立县畜牧繁殖场。有土地4000余亩,其中耕地2500亩。职工194人。良种示范繁育农场,1963年县农校撤销将原实习农场(现市委党校西侧)改为县直机关农场,后改为县良种示范繁育农场。土地158亩,耕地130亩。职工27人。其任务是引种、试验、示范、繁殖、鉴定、推广农作物良种和种植良种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