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用盐管理

档案浏览器

食盐 春秋时,管仲相齐,“通渔盐于东莱”。即由政府低价统一收购东莱的食盐,再以高价转卖他国。汉武帝用桑弘羊为治粟都尉,推行官专卖制,产销都由政府管理。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创榷盐法,制造归民,运销归官。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刘晏改为制造归民,运销归商。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推行官商并卖法。即在州、县、城、镇设榷盐院,由政府卖,偏僻乡村准许通商。但又规定按户口人数配给盐额,配给的食盐不得转卖。后晋天福年间,一度降低盐价,州、郡按人口征收食盐钱。以后又废除官卖制,百姓可以自由买卖。后又在官津要道,向商人征收过路钱。城镇店铺征收主税钱。商人既交了盐价钱,又要交盐税,盐税重征从此开始。宋太宗雍熙年间(984-987),推行折中法,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苏东坡知登州事时,向朝廷上书《乞罢登州榷盐状》,力陈“登莱二州近海盐区……地瘠民穷,商贾不至……行榷盐……于民有害,于官课无利”。宋神宗批准了这一报告,罢除了登莱二州的榷盐令。自此,莱州盐民自产自销。元、明时期曾一度召商承运。清康熙四十一年(1702),将丁税摊入地亩征收。雍正八年(1730),因无商来掖承运,故朝廷将掖县划入东岸十八县(注)(注:东岸十八县为掖县、昌邑、平度、招远、黄县、安丘、诸城、高密、胶县、即墨、海阳、莱阳、文登、荣成、牟平、栖霞、蓬莱、福山。)“民运票区”(即轻税自由行销区),准许商贩领票贩运。这种状况持续到建国前。其间,沿海靠近滩田的百姓所需食盐很少购买,多向盐户讨要,盐户也乐于奉送。也有人在滩外制卤区的排水沟中捡拾自用。
1917年掖县设立盐税征收总局,各盐区验放处强令盐民集坨,由验放处统一放销,轮流指定滩户卖盐。商贩运盐,需先到验放处申明数量,交上税款,验放处才发给运盐准单,并于准单背面写上贩户姓名,以备查核。但所运之盐不得侵销东岸十八县以外的重税区,渔盐不得充销食盐,违者以私盐论处。
抗日战争初期,自由贩买,由滩户代收税款。1943年,一度由盐所统一收购,统一销售。但因战争环境复杂,不久仍改民运民销。
1952年,山东省盐务管理局与供销合作总社达成协议,由供销社统一购销,禁止私人贩运。
工业用盐 建国初,工农业用盐一律免税。1955年,执行轻工部《工业用盐发售管理暂行办法》,工业用盐要保证专用,不得出售、转让或改作食盐自用。1958年,按财政部规定,将酸碱(含肥料)、冶金、油脂肥皂、制革、染料、制冷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8类产业用盐,免税供应。1984年5月,按国务院通知精神,对上述8类工业用盐实行减税供应。
农牧业用盐 1956年,按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农牧业用盐减税供应报告》精神,对选种和饲养大牲畜用盐实行减税供应。但该项盐不得挪做他用。
渔业用盐 1917年,渔盐税比食盐税减三分之一征收。1941年,山东省解放区对渔盐减税销售。1949年6月,渔盐税比食盐税减半征收。1957年,按《渔业用盐发售管理暂行办法》,对水产品(含鱼、虾、蟹、贝等)的保鲜、加工、腌制用盐,减税供应。
平衡储备盐 50年代后期,开始储备。1960年5月,山东省轻工业厅确定掖县储备4万吨,并于9月底完成公收集坨苫盖任务。
盐业职工免税食盐 1948年,按胶东行署规定,盐民、盐工及其家属免税供应食盐。1950年取消,1962年恢复。免税食盐按实有人数供应,每人每年7公斤。临时工,超过3个月按半年供应,超过6个月按全年供应。每年秋季一次配售,过期不补。